2009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执行,标志着我国水资源管理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成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保障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资源供需矛盾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为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法确立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目前,水资源费已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开征。
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司长高而坤表示,《办法》出台前,各地已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了水资源费,但在执行征收、使用以及监管方面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亟待规范。《办法》的出台,依法规范了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加强了水资源费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了水资源费更好地服务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促进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办法》指出,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九大类工作。《办法》对于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保障水资源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形成稳定有序的水资源工作财政保障机制,构建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办法》规定,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除南水北调受水区外,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水资源费实行按月征收,就地缴库;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规定,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办法》的出台,提高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对于推动节能减排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链接: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