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128号
【发布日期】2009-12-29
根据《2010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5号),我们对申请2010年焦炭出口企业资质的企业进行了审核,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商务部2006年第88号公告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出口产品须从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购买,但考虑到行业主管部门自2006年底以来分批陆续发布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的实际情况,决定将2007-2009年度确定为出口环节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过渡期。
二、在审核焦炭出口企业的年出口业绩时,按照以下原则把握:企业在2006年及以前(即焦化行业产业政策出台以前)的海关统计出口数量全部可作为该企业出口数量进行考核;2007-2009年,须将出口企业该年度自非准入企业购买的出口数量从其当年海关统计出口数量中扣除后,再考核其剩余出口数量是否符合年均出口20万吨的要求。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即出现自非准入企业购买出口产品的行为)的企业,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焦炭分会研究提出具体处罚意见,报商务部同意后执行。
符合2010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