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0]15号
关于调整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及相关申请表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113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批准程序》办理。为适应该办理程序的要求,我部对《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样式和申办各项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件的申请表格进行了调整,并编制了填表说明,现予以发布。
凡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件的企业,应填报新的申请表格,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1.《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样式
2.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3.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4.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5.有毒化学品物质信息表及填表说明
二○一○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化学品 进出口登记 表格 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