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成“十二五”安全立法重点

   2011-07-14 中国化工报中国化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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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到7月11日,国家安监总局征求《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已经结束,各省市区安监局已基本反馈了意见,国家安监总局吸纳这些意见后将加快“十二五”安全生产立法工作步伐。记者昨天采访了解到,“十二五”期间,我国将要制修订的部门规章中,危化品行业和与之相关的有近20部,约占总数近1/3。这些规章出台后,我国危化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将趋于完善。

    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支同祥说,我国已先后出台了《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40多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制订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80多部部门规章,初步建立了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但是,当前安全生产立法工作还存在科学民主立法不够、法规质量有待提高,法规之间衔接不够、缺乏整体性等问题,亟须在“十二五”安全生产立法工作中予以完善。

    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孙华山指出,由于受立法资源、立法机制等制约,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有的已制订了10年以上至今尚未修订,已不能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如《矿山安全法》制订于1992年,实施多年来,矿山安全监查和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该法主要针对固体矿山,缺乏对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的法律规范。另外,近几年国家对矿山安全生产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重大决策和举措,需要使之法律化、制度化。又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2002年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的部门规章,随着政府机构的多次改革和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化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主体的调整,亟须对原有规章予以修订,以适应新体制下危化品经营管理的需要。

    孙华山说,面对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深化等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部分安全生产法规缺失,已经跟不上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如近年来各地危化品管道事故频发,比较典型的有去年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和南京“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这些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和自然环境带来了极大危害,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但危化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一直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因此,很有必要制订专门的用以规范危化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的法规。

    《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明确,我国将制修订的法律有《矿山安全法》和《安全生产法》2部;行政法规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等7部,部门规章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等64部。部门规章中属于危化品行业或与之相关的有近20部,其中,修订的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等5部,而列入制订的则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化工企业急性中毒应急救援规则》等10多部。

    有关专家指出,这些被列入制修订计划的危化品部门规章出台后,将填补我国危化品安全生产法规的空白,使危化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如《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将着重就危化品输送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安全管理要求和监督管理等予以规范;《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将明确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监督管理等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界定实施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的调整对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许可实施的程序、内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内容包括,明确鉴别和分类的对象,确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别和分类的程序和方法,鉴别报告和分类报告的内容要求,规定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和认可程序,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另外,《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规定》、《化工安全生产禁令》、《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规定》等,都将从不同角度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做出明确规定,填补危化品安全监管的法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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