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就条例修改的有关问题作了解答。
适应创新与发展需要为适应期货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需要,条例作了相应修改。
●为适应推出原油期货的需要,为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进行原油期货交易预留了空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稳妥推出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货品种和相关金融衍生产品。考虑到推出原油期货需要有实力较强的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交易所交易,以扩大交易规模,提高我国原油期货交易的国际化程度,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
●为适应推出国债期货交易的需要,使成为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商业银行也能够依法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禁止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参与期货交易,对违反者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修改了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5%以上的股权的规定。
首次定名“期货交易”
修改后的条例首次明确了“期货交易”的定义,删去了“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原条例第八十九条对“变相”期货交易作了界定,但该条按保证金收取比例等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容易被规避。为了明确期货监管及清理整顿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法律依据,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交易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期货交易的方式是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二是期货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化合约,包括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
考虑到在对期货交易作出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凡属期货交易定义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均可依法认定为期货交易,未经依法批准的即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可不再对“变相”期货交易另作规定。
当地政府负责“查非”
对于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场所,修改后的条例明确:由有关地方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协调各方,做好查处取缔及相关工作,妥善处置风险,维护稳定。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参照证券法关于对非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查处取缔的规定,修改后的条例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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