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原油国债期货推出铺路

   2012-11-07 解放日报蒋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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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修改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日前正式公布,并将于下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期货业进一步创新、发展需要

  修改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日前正式公布,并将于下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期货业进一步创新、发展需要,管理条例作了一系列修改,直接为原油期货和国债期货的推出铺好道路。

  考虑到推出原油期货需要有实力较强的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交易所交易,以扩大交易规模,提高我国原油期货交易的国际化程度,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为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进行原油期货交易预留空间。新条例明确指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将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而为适应推出国债期货交易的需要,使成为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商业银行也能够依法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新条例则删去了禁止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参与期货交易,对违反者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明确期货监管以及清理整顿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法律依据,新条例对“期货交易”作出明确界定:“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交易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期货交易的方式是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二是期货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化合约,包括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凡属期货交易定义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均可依法认定为期货交易,未经依法批准的即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因此无需对“变相”期货交易另作规定,管理条例此次修改则删去了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新条例中也删去了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负责人、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须经国务院期货交易监管机构批准的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原《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自2007年4月施行以来,对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改,则是为更好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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