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期货上市 现已进入冲刺阶段

   2015-08-24 证券日报

69

核心提示: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继2015年3月份、6月份发布第一批和第二批业务规则后,近期就交易、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继2015年3月份、6月份发布第一批和第二批业务规则后,近期就交易、结算、交割、风险控制管理等4个业务规则和原油期货标准合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此,原油期货的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已全部发布。

原油期货的推出上市将进一步深化我国期货衍生品市场改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目前,原油期货上市各项筹备工作正紧锣密鼓地有序推进中。作为国内最“重量级”的商品期货,原油期货的推出备受社会各界期待。监管层与交易所多次公开表示争取年内落地。

去年11月15日的“2014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系列研讨会”上,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郑杨给出了大致的时间表,称原油期货推出时间大约在冬季。随着各项业务的推进,业内人士预测,原油期货最早或会在10月份上市。

在公布的第三批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中,能源中心在交易、结算、交割、风控等业务环节,推出了多项制度创新,旨在为境内外期货市场参与者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保障市场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一是,提供多种模式,便利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期货交易。根据证监会2015年6月发布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能源中心的业务规则明确了境外交易者参与原油期货交易的四种模式:一是类似非期货公司会员但不落地的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模式,直接参与能源中心的交易;二是通过类似期货公司会员但不落地的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参与交易;三是作为期货公司会员的客户直接参与交易;四是通过境外中介机构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参与交易,即二代模式。能源中心为各类机构和个人提供便利,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参与模式。

二是,简化审批步骤,套保交易实行额度管理与资格许可。一般月份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按照品种管理,不实行逐月申请的方式,可以避免繁冗地申请程序,更好服务产业企业。按照所发布的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具有真实套期保值交易需求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可以按照规定提交资格认定申请,能源中心在批准相关品种套期保值资格的同时,将根据提交的证明材料核准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为避免集中交割违约风险,临近交割月份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采取逐月申请和审批的方式。能源中心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对滥用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和违反持仓限额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三是,有序推进开放,创新委托结算和委托代理业务。按照逐步扩大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战略部署,在原油期货市场开放初期,境外特殊参与者通过委托一家会员代理结算,即实行委托结算制度。委托结算制度为境内会员代理境外机构结算提供了支持,促进了境内外期货经纪机构之间的沟通合作。境外中介机构可以直接委托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即从事委托代理业务)。结合委托结算制度来看,即便境外中介机构选择了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交易结算,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最终也须委托境内会员进行结算。

四是,充分尊重市场,允许外币资金作为保证金。原油期货将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同时为适应国际市场交易习惯,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能源中心允许相关外币资金作为保证金使用,实行专户管理,纳入保证金封闭运行圈。外币资金作为保证金使用时,无需立即兑换成人民币资金,仅通过期货交易当日结算后发生实际盈亏的,可以通过结售汇转换一定金额的货币形态。外币资金通过非居民账户与境内打通,资金划转遵守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要求。

五是,利用价格发现,创新交割违约处理机制。长期以来,商品期货市场处理交割违约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违约金,二是征购竞卖制度。征购竞卖制度时间跨度长,容易加剧价格波动,且原油期货暂时缺乏充分的现货市场,不利于落实征购竞卖。为提高交易效率,能源中心创新了交割违约处理方式,即一方违约的,在能源中心判定交割违约后的连续两个交易日内,守约方可选择在当月合约(违约合约的下一月合约)或次月合约同方向建仓,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差额补偿金、开仓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的方式终止交割。差额补偿金是指交割违约涉及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与因处置交割违约合约而在当月合约或次月合约建仓成交价的累计正差额,最大值不超过违约部分合约价值的15%。

六是,化解市场风险,推出更加市场化的风险控制制度。保证金制度方面,能源中心不对保证金随着持仓量变化做事先强制性规定,而是由能源中心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做出调整。涨跌停板制度方面,为合理释放市场风险,尽量保证交易的连续性,当某期货合约连续三天达到同方向涨跌停板时,能源中心可以选择扩板至第一个涨跌停板基础上增加7个百分点,继续交易;情况特殊的,也可以暂停交易一天,再行决定扩板交易还是强制减仓。




       网站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图片来源于合作媒体和其他网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的目的在于发扬石化精神,秉持合作共赢理念,传递更多石油化工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