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谁阻止了民资的进入

   2006-04-03 上海证券报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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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4月1日,北京市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首次明确

4月1日,北京市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意见”提出了“三个允许”,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社会事业领域和各类垄断行业和领域。

  北京市出台这个“意见”,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民资的贡献越来越大。2004年,北京市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市的42%;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市的53%;地税收入占全市的43%;国税收入占全市的38%。非公经济所展现出来的活力已经令政策的制定者不得不予以重视。

  应该看到,非公有制经济的贡献,是在尚且面临诸多歧视性因素、被迫游离于垄断行业之外、融资也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作出的。倘若给非公有制经济一个平等的空间,那么,它们的贡献还要大得多。鉴于这种诱人的前景,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在积极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但是,有一点我们也不得不正视。北京“首次明确”提出的“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成为新闻本身,实际上暗示了民资进入的艰难。

  法律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民资进入难道不是天经地义的吗?为什么还非得经过另外出台的“意见”允许呢?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说:“每个人,只要他不违背正义的法律,就应允许他去按照他的方式去追求他的利益。”对于公民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法无明文禁止即权利”。这种自由和权利,并不需要另外的规定予以授权。

  民资的尴尬和悲哀正在于此。即使法律没有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它也不能随便进入。事实上,即便在宏观政策准许进入的时候,它也常常被继续排斥在诸如垄断这样的行业之外。“非公经济36条”出台后,民资遭遇到的种种不公待遇,正是这一现象的真实写照。

    

[page_break] “非公36条”的出台,标志着民营企业进入垄断领域不仅在法律上没有了瓶颈,在宏观政策层面上也没有了障碍,但是,民资在进入垄断领域的过程中,所遭遇的阻力并没有明显减少。以民营油企为例,虽然有了“非公36条”的“尚方宝剑”,但是,他们依然在艰难度日,因为相关限制性的政策依然横亘在他们的面前。比如,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规定国内各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要全部交由中石油、中石化的批发企业经营,其他企业不得批发经营,各炼油厂一律不得自销。仅此一项规定,就将民营石油企业的命脉送给了石油巨头,尚显稚嫩的民资还如何与之竞争?

  这就是说,民资进入相关领域受阻的根源,并非法律禁止他们进入,而是被相关部门的文件挡在了门外。那么,如此违背市场公平,如此偏离市场经济基本准则的文件,为何能够得以顺利出台?

  关键在于,在表达意见的平台上,民资的代言人往往被排斥在外,而相关利益集团以及既得利益集团的意愿更容易通过畅通无阻的平台完整地表达出来。由于竞争的缘故,民资的立场与相关利益集团常常存在着巨大分歧,在一方缺位的情况下制定出来的政策,自然难保公平。所以,阻止民资进入的并非法律,而是在民资代言人缺位情况下制定出来的有失公允的具体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宏观政策允许民资进入,民资在事实上也难以进入,因为宏观政策都是一些原则性规定,而真正能够发力的大大小小的文件所组成的一个庞大网络,才是民资难以逾越的屏障。

  因而,我认为,要充分发挥民资的作用,使其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更为强劲的动力,必须将现有的有违市场经济基本准则的歧视性规定予以清理、废除。同时,今后在制定相关政策的时候,应该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给各方以平等的发言权,在各方利益诉求得以充分表达的情况下,经过听证等程序,出台相关具体政策。只有这样,民资才能真正地而不是象征性地进入垄断等领域,民资也才能以自己的优势推动中国经济快速、平稳地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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