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税收是国家石油政策的重要体现,科学的石油税制体系可以促进石油资源合理利用并增加石油安全的保障程度。
我国石油税费制度沿革经历了创立、发展、改革、现行税制四个时期。现行石油税制从1994年开始推行至今,已有10余年。10余年来我国石油行业本身以及石油企业的外部环境均发生了巨大变化,及时调整石油税制成为当务之急。
目前,现行石油税制主要存在四方面问题。
首先,税收政策不符合石油开发的经济特点。
一个油田投入开发直至枯竭要经过上产期、稳产期和递减期等阶段。现行税制没有阶段性的区别,导致石油企业在油田开发的稳产期获得超额收益,在开发后期要么亏损生产,要么在还有较高技术采收潜力的情况下提前废弃油田,不利于石油资源的有效利用,也不符合保障石油安全的要求。
第二,税收政策没有体现油价涨跌对企业和政府利益进行调整的要求。
我国原油价格已逐步与国际市场的油价接轨,未来涨跌走势很难预料。按照我国严格控制油价时制定的现行税负标准征税,在油价低位运行时会造成石油企业经营困难,影响勘探开发的投入,进一步影响石油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油价高位运行时,石油企业将获得巨大的超额收益,而作为资源所有者的国家却未因油价飙升获得应有的利益,从而使那部分并非因为企业努力经营带来的意外之财,游离于税制调节之外。
第三,现行税制中没有鼓励劣等资源开发的政策。
我国探明的石油资源按照世界标准多数不是优质资源。这些难动用储量的开发一定程度上需要税收政策的支持。通过减税,让一些处于边际收益状态的石油储量进入可采序列,促进低品位资源的开发利用。这样就能以非财政投入的形式来增加国家的石油安全保障程度。
[page_break] 第四,资源税的征收机制不合理。
资源税的征收主要是为了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调节资源条件差异造成的开发资源的级差收益。征收资源税对于那部分难动用储量的边际资源,无疑是提高了其进入经济序列的门槛,导致企业更多选择弃贫采富。
考虑到以上问题,在简化税种的基础上,应尽快设计科学的石油税制。
首先是改变以油区为对象计算石油税额的粗放征税方式,实行以油田(藏)为对象计征,并按照石油开发的效益变化规律实行动态税率。
其次要采用级差税率制,结合储量规模、资源的经济价值以及资源风险,对不同级别的石油储量按不同的税率征税。级差税率主要用在难动用储量的开发上,常规储量和优质储量的开发目前不宜增加税负。
最后,建立在一定范围内随油价变化的动态石油税制。在油价大幅下跌时减征税费,在油价暴涨时增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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