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十日发布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所适用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此次期中复审调查通常应在复审立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结束,即于二00七年二月十日之前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与《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将从即日起,根据反倾销措施生效后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变化了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对继续按照原来的形式和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商务部发布公告,认定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的该调查产品征收百分之九至百分之七十四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五年。其中,对马来西亚的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所适用的税率为百分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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