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性涂料国家环保行业标准生效

   2006-04-14 中国化工网季风人

45

核心提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日前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减少水性涂料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日前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减少水性涂料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水性涂料及相关产品的出口贸易发展,2006年1月1日起《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HJ/T 201─2005)》开始生效。

  该标准对水性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甲醛、苯、甲苯、二甲苯、卤代烃、重金属以及其它有害物,提出了限量要求,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HBC12—2002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按GB/T1.1—2000对其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同时规定了水性涂料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适用于各类以水为溶剂或以水为分散介质的涂料及其相关产品。国家环保总局表示该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HBC12—2002。

  据悉,该标准范围概念为:本技术要求规定了水性涂料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定义包括挥发性有机物(VOC):指任何参加气相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基本要求有2个方面: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若无国家标准则必须执行行业标准), 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内容主要是:产品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应小于250g/L,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人为添加含有重金属的化合物且总含量应小于500mg/L(以铅计),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人为添加甲醛及其甲醛的聚合物且含量应小于500mg/L。

  该标准还对检验方法作出规定:产品中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的检测按附录A进行,产品中重金属的检测按附录B进行。产品中甲醛的检测方法按附录C进行。专家对该标准的发布表示,非常及时、重要,因为随着环保理念的深入,人们对水性产品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强烈,生产企业应时而起但难免有不规范处,《标准》可使该行业规范、健康、快速发展。环氧树脂是所有涂料用树脂中综合性能最优的,其水性产品也是如此,国内蓝星新材料无锡树脂厂和苏州圣杰、上海绿嘉、浙江嘉化等在该领域技术水平已达到相当高度。



       网站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图片来源于合作媒体和其他网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的目的在于发扬石化精神,秉持合作共赢理念,传递更多石油化工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