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次索贿11万 长庆石油勘探局一科长获刑

   2006-06-13 宁夏日报王潇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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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原长庆石油勘探局长庆油气综合服务处市场开发科科长赵启民,在转包工程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以签订分包合

原长庆石油勘探局长庆油气综合服务处市场开发科科长赵启民,在转包工程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以签订分包合同和帮助催要工程结算款为由,向承包此工程者索要现金11万元。6月1日,赵启民被银川市兴庆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月12日,记者获悉,一审宣判后,赵启民不服,目前已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赵启民在担任长庆油气技术综合服务处(国有企业)市场开发科科长期间,经领导同意,将本单位承揽的长庆油气公司采气一厂中17集气站进站道路工程,以长庆油气建设工程公司(系长庆油气技术综合服务处下属公司)的名义,分包给银川众仁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工程竣工后,因结算工程款需签订分包合同,2004年4月5日,在银川众仁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向赵启民提出签订分包合同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签订分包合同和帮助催要工程结算款为由,分别于当年7月18日、7月23日、2005年2月23日共3次向银川众仁石油物资公司的孙某索要现金11万元。案发后,赵启民的家属将赃款11万元全部退回。

  据了解,在检察院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后,赵启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了异议,辩解自己并未以签订分包合同和帮助催要工程款为由向孙某索要现金。辩护人认为:赵启民没有利用职权为众仁公司谋取利益。同时,因其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在赵启民收取的11万元中,其中有41817元因单位未与赵启民结算而未予扣除,赵启民自己垫付的费用也应从中扣除。另外,赵启民具有自首情节,并且涉案款项已全部收缴。辩护人认为赵启民无罪。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赵启民不具备受贿的主体要件,其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因为长庆油气综合服务处系国有企业,而且赵启民为市场开发科科长,所以对其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但据被告人赵启民供述,自己从孙某处索要的11万元,他用于买房子及孩子的学费和日常生活。他在中17集气站工程前期工程上没有个人支出费用,全部按正常差旅费、招待费、交通费、住宿费用等,均在单位财务报销了,个人并没有垫钱。

  孙某也证实,赵启民给其介绍了一个工程,工程竣工后分包合同尚未签订,赵启民称可协助其签订分包合同并负责将工程款给要回来,索要35万元。迫于无奈,孙某最终与赵启民达成协议给其30万元。之后,孙某分别于2004年7月18日付3万元,7月23日付5万元,2005年2月23日付3万元,实际给赵启民11万元。

  赵启民与银川众仁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付款协议》也证实,2004年4月5日,赵启民与银川众仁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因中17集气站进站道路施工,众仁公司付给赵启民费用30万元,等中17集气站的工程进度款到众仁公司账户时,由众仁公司分批向赵启民偿还,工程进度款到众仁公司超过合同标底60%时全部予以还清。该协议书上也注明了赵启民分2次收取孙某共计11万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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