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老板状告三官员隐名入股夺权

   2006-06-1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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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昨日下午,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煤矿老板王清河父子俩状告官员隐名入股经营煤矿一案。来自广安市王清河父子俩

  昨日下午,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煤矿老板王清河父子俩状告官员隐名入股经营煤矿一案。来自广安市王清河父子俩称,几名官员隐名入股他购买的煤矿,并利用其地位和影响力,胁迫父子俩违背意愿,与其签订了煤矿产权转让合同,所以该产权转让合同应属无效;而几名官员的代理人则表示,被状告的官员不存在隐名入股的问题,他们仅仅是帮他人做事。   煤矿老板起诉被驳回

  根据广安中院一审查明的此案事实,王清河是广安市人,曾花81万元购买了该市“长胜煤矿”产权。  

  王清河说,2003年7月,“长胜煤矿”先后被广安市经贸委等部门罚款、收取维简费等,煤矿处于停业状态。这时,曾任广安市经贸委副主任、当时是离岗待退人员的何敬才等人找到他,表示想购买其煤矿。  

  “不卖也不行啊,何敬才以前是分管煤炭业的经贸委副主任。”王清河说。经过谈判,何敬才等人以广安能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的名义和他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出资92万元购买了“长胜煤矿”全部产权。而王清河保留了部分股份,以儿子王伯韬的名义入股。这样,能源公司便有王伯韬、谭重等7人为股东。王指出,谭重并不是真正的股东,而是何敬才借谭重之名隐名入股,参与经营煤矿。后来,能源公司又新增一名股东叫邓东海,也是一个虚名,是广安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副局长朱宇借邓之名入股。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不能经营煤矿,2004年,能源公司8名股东以8股东合伙出资92万的名义,再次与王清河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成立长胜煤矿合伙企业。前后两份合同内容相同。当年年底,代替何敬才的谭重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了贺明全。王清河说,贺明全背后的真正股东,其实是其儿子、华蓥市溪口镇副镇长贺绍斌。   

  王清河说,在几名官员的操纵下,王伯韬的股份逐渐减少。直到去年8月,几名股东用借口将王伯韬合伙人身份予以除名。去年下半年,王清河、王伯韬父子一举将何敬才、朱宇等人及能源公司一起告到广安中院,要求法院判令先后签订的两份《产权转让合同》无效,并返还“长胜煤矿”,贺绍斌父子等人被列为第三人。   

  “何敬才等人利用其地位和影响力,胁迫我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合同,应属无效。”王清河提出,何敬才等人身为国家公务员,隐名入股经营煤矿,也违反相关规定。但今年1月,广安中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两份内容相同的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属有效。该院还认定,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何敬才、朱宇、贺绍斌为长胜煤矿的隐名股东及隐名合伙人。据此,一审法院驳回王清河父子的诉讼请求。王父子不服,上诉到省高院。  

  省高院昨二审开庭  

  昨日,王清河父子在省高院法庭上提出,何敬才、朱宇、贺绍斌等3人参加了煤矿合伙人会议,并分别以谭重、邓东海、贺明全的名义在合同、协议、章程上签名,谭重的工资甚至也由何敬才签领,“足以说明这3人隐名入股的事实。”

“不存在公务员隐名入股经营煤矿的事实。”何敬才、朱宇、贺绍斌的代理人在法庭反驳说,长胜煤矿的合伙人中根本就没有何敬才、朱宇、贺绍斌等3人,3人分别接受谭重、邓东海、贺明全的委托,其行为是一种委托代理行为。   

  “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务员不能接受他人委托。”代理人认为,如贺绍斌帮年迈的老父打理,是很正常的事。几名被上诉人还提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强买强卖,不存在胁迫出售煤矿的情形,王清河父子的上诉应该驳回。   

  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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