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证有效期缩短了

   2006-07-14 甘肃日报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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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不久前,兰州市民王家殷告诉记者,自5月24日,中国石油甘肃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加油站的93号汽油价格统一调整

不久前,兰州市民王家殷告诉记者,自5月24日,中国石油甘肃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加油站的93号汽油价格统一调整为每升4.85元起,消费者手中持有的有效期为12个月的加油证已经形同废纸。
  今年年初他以每升4.27元的价格,在中石油兰州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兰州公司)滨河路加油站购买了1000升93号汽油的加油证,有效期为12个月。日前,该加油站贴出新的规定,要求购买者将加油证上剩余的汽油在5月30日前全部提走,或将剩余油料存在加油站,以后按新的市场价格换算后执行。此时,他的加油证上还剩余600多升汽油。

  随后,王家殷向甘肃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进行了电话申诉,申诉被迅速转办。5月上旬,兰州市小西湖工商所和七里河区工商分局两级工商机关对此进行调解,由于中石油兰州公司相关负责人“工作繁忙”,两次调解都没有结果。

  与王家殷一样苦恼的还有梁先生和南先生。他们告诉记者,当初购买加油证是受了加油站工作人员的宣传,不需要什么手续,拿钱就可以办理,纯粹是商业行为。南先生记得购买加油证的时候加油站为了促销还给他赠送了几条毛巾作为奖品。他们认为:从加油站购得的加油证上有标的、期限、价格和附加条款,是一份格式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加油站应严格按照契约履行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给消费者提供加油服务。

  据了解,4月25日,中石油兰州公司在媒体上发布了一则通告,称“我公司决定取消加油证的销售业务,对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3月25日期间在我公司所属加油站办理的加油证,限5月30日之前全部提完,逾期未提完,即按当时购买的价格全部做销售退回业务处理”。

  在此期间,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也先后接到来自全省各地的30多位持加油证消费者的投诉。省消协投诉部工作人员陈涛认为,这份通告给了消费者两个不公平的选项。“汽油是易燃易爆商品,其存放需要特定的设备和条件,普通消费者一次性将上百升汽油提取出来后难以存放,所以这个选项显然难以实现;消费者所持的加油证是一份已经生效的商品买卖合同,经营者有义务按照合同价格兑现商品和服务,不能在油价上涨之后按原价退款,否则就构成合同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甘肃省消协秘书长刘兴斌表示,中石油兰州公司及省公司变更预购油品保管期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协会已就此事建议石油公司对消费者个人购买的预存油继续按合同履行义务,对机关企事业单位预存的年限过长的油料,采取协商解决的办法加以处理,一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交代管预存费,二是有条件的可对预存油料加以提取。

  5月25日,中石油兰州公司有关人员曾向甘肃省消协表示,该公司将接受消协的建议,更正相关措施,按照消协的要求做好正常的加油服务。但令王家殷等消费者意外的是,直到今天,仍然没有见到中石油兰州分公司的任何更正举动。不久前,他去加油,加油站的工作人员仍然拒绝从其持有的加油证上加油,并让他尽快去兰州分公司领取中止服务后的退款支票。

  6月21日,省消协再次给中石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发出《关于燃油供应服务中对已售商品履约服务的建议函》,认为该公司下属的部分加油企业单方面缩短加油证的有效期限是一种违约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且影响面大,不仅涉及到消费者个人,还涉及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敦促该公司按照与省消协座谈时达成的共识,对消费者提供履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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