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宁波市物价局和宁波市交通局获悉,从7月28日零时起,在宁波市区乘坐客运出租汽车每车次将加收1元燃油附加费。燃油附加费实施后,经营者应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为配合国家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出租汽车行业和道路班车客运行业的影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宁波市于今年6月初建立了与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相配套的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客运油运价格联动机制。
根据方案,宁波市油运价格联动的方式采用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方式,即在国家新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没有完全确立之前,当成品油价格的变动对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营运成本的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通过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方式,疏导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客运价格。新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完全确立之后,按现行的运价调整机制,疏导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客运价格。
据介绍,宁波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标准,根据客运出租汽车平均每载客车次的耗油量及燃油代表品的价格波动情况确定。宁波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以90#汽油为代表品。当90#汽油价格达到或超过每升4.36元持续两个月以上时,每车次可加收燃油附加费1元;当90#汽油价格达到或超过每升5.64元持续两个月以上时,每车次可加收燃油附加费2元;以后依次类推。当燃油代表品价格回落至上述标准并持续两个月以上时,相应降低或取消燃油附加费。当90#汽油上涨后的价格达到或超过可加收燃油附加费的价格规定时,由宁波市出租汽车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价格和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告后执行。
至7月24日,宁波市90#汽油价格每升超过了4.36元并已持续了两个月,为此宁波市出租汽车协会提出申请要求加收燃油附加费,经宁波市物价局和宁波市交通局审批,决定宁波市区出租汽车客运价格从7月28日零时起每车次加收1元燃油附加费。据介绍,从今天起宁波市区出租汽车客运价格加收燃油附加费向社会公告。
有关部门提醒,燃油附加费实施后,经营者应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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