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未获批准航油企业将被清退

   2006-09-07 新京报新京报

50

核心提示:自明年10月1日起,凡未取得《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的供油企业不能从事供油工作;未列入《批准

  自明年10月1日起,凡未取得《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的供油企业不能从事供油工作;未列入《批准书》项目单中的油料牌号不能销售;未取得《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批准函》的检测单位不能提供航油检测服务。

  此前,民航总局航油适航审定委员会(FCB)正式向中航油有限责任公司暨华北公司颁发《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和《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批准函》。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已成为中国内地的第一家获得该证件的民用航空油料供应商和检测单位。



       网站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图片来源于合作媒体和其他网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的目的在于发扬石化精神,秉持合作共赢理念,传递更多石油化工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