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能耗产品应考虑开征消费税

   2006-09-20 中国石油资讯网中国石油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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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8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指出能源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8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指出能源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必须把节能摆在突出的战略位置,明确提出实行节能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促进能源节约及可持续开发和利用上具有其他经济手段难以替代的功能。如何有效运用税收政策支持节能事业,本报就此采访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 

  节能方面税收政策单一 

  问:目前我国节能方面的税收政策存在哪些不足? 

  苏明:我国目前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节能政策与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环境保护政策混在一起,基本上只采用税收减免这个单一措施,对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其它政策手段没有采用,造成节能方面税收政策的效果不甚理想。 

  问:运用税收政策支持节能事业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苏明:在调整和优化节能税收政策体系中,需立足我国能源政策的目标导向和节能战略的现实需求,同时也要考虑我国税制的结构现状和发展方向,既要有利于促进节能战略的实施,又要符合税制发展的整体要求。 

  运用税收促进节能投资 

  问:如何引导企业进行节能投资? 

  苏明:所得税方面。在促进节能投资上,所得税政策重点可从以下几方面给予倾斜:一是加大对节能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二是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三是对购置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增值税方面,可借鉴国家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相关政策。对关键性的、节能效益异常显著且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对个别节能效果非常明显的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措施。退还增值税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按一定比例。利用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来鼓励企业发展,政策的示范意义将大于实际上的财务意义,更多地体现为对企业生产节能产品或消费者选用节能设备这一举动的一种国家导向。 

  其他税收方面,可选择:对符合一定标准的节能生产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方面可适当给予一定的减税或免税优惠;改革资源税制度,将水资源、森林资源等一些尚未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的资源品纳入征税范围;开征环境保护税,将一些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高能耗产品纳入征税范围等。 

  提高大排气量轿车税率 

  问:如何运用税收政策调节节能消费? 

  苏明:税收对节能消费的调节主要通过消费品的价格来体现,可考虑调整现行的消费税政策,将目前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适当调整现行一些应税消费品的税率水平,如提高大排气量轿车的消费税税率,适当降低低排气量汽车、摩托车税率等;适当调整消费税的优惠政策,比照对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消费税的政策,对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节能产品,允许按照一定比例享受消费税减征的优惠。 

  调整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政策。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车辆,可按适当比例给予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改革车船使用税的计税标准,对不同能耗水平的车船规定不同的征税额度,实行差别征收。 

  开征燃油税。国际经验表明,推行汽车燃油税是推动节油事业发展的成功举措,对推动汽车节油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国家择机尽快推行燃油税,以此推动节能汽车产业发展。对不同能耗的燃油或燃气,规定不同的税额予以征收。改革现行对原油征收资源税的计税办法,改从量征收为从价征收,使国家能从原油价格上涨中分享部分收益。 

  从长远看,对消耗不可再生能源的产品,要设立一些新的税种,如环境污染税、碳税、能源消耗税等,对耗能大户由目前的实行单一的行政处罚手段变为实行经济(税收)调控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组合政策措施。 

  调整节能产品进出口 

  问:在进出口税收方面,可采取哪些措施? 

  苏明:从进口税收方面看,可考虑: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节能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内确实不能生产或技术上达不到要求、将用于节能产品生产、节能效益非常显著的重大设备,可免除关税,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推动节能产业发展。 

  出口税收方面,应当考虑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导向,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对鼓励类出口产品,适当提高退税率,对限制类出口产品的退税率,适当予以降低甚至取消。  

  问:税收政策应如何涉足节能技术推广和应用领域? 

  苏明:对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为生产节能产品服务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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