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出台即期现货交易规则,细化违约处理
刘文元 罗文辉
上海石油交易所昨日发布通知,公布了定稿的《上海石油交易所即期现货交易规则》(下称《正式规则》),该《正式规则》将于11月8日正式实施,以配合该所将在8日推出的全新即期现货交易。
上海石油交易所同时废止了此前于10月29日公布的《上海石油交易所即期现货交易规则(暂行稿)》(下称《暂行规则》),该所本已公告决定将于11月8日采用《暂行规则》。与《暂行规则》相比,《正式规则》对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更加清晰明确。
另外配合《正式规则》的发布,昨天上海石油交易所还发布了配套的《上海石油交易所即期现货买卖合同》。
此前上海石油交易所曾拟定于10月底推出即期现货系统,同时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交易规则。新的即期现货交易所系统为交易商提供了一个交易自己的石化产品的平台,交易所只是负责保障交易的真实可信与顺利进行,同时在交易双方申请的前提下,提供结算和交收服务。
上海石油交易所在10月10日公布《即期现货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后已数易其稿。相比《暂行规则》,上海石油交易所在《正式规则》中增加了一个单独的条款(即第十一条)以细化交付违约时有关处罚规定,从而保障交易双方执行履约义务:“交易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违约方无权要求退还已划至交易所账户的定金,该定金由交易所支付给守约方。卖方未按期交付货物或买方未按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迟延履行部分货款金额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未履行部分的合同不再履行。”
原《暂行规则》第十条仅仅简单地表述为:“对于违约方,交易所将其对应的合同定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如按《正式规则》规定,交收中发生交割质量、货款交付时间延期等方面的违约时,最高违约赔偿款为全部定金即货款金额的15%,而《暂行规则》中规定“补偿或违约金额”其最高数额为货款的10%。
上海石油交易所的一位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正式规则》对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在细节上的约定更加明确,有利于保证即期现货交易在公正与公平的环境下进行,也有利于保护交易商的利益。
对于结算和交收程序的约定,《正式规则》删除了此前的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同时修改了部分不严谨的表述语言,并增加了新的内容。另外《正式规则》对于保障卖方按时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条款,也进行了详细的约定,而原来的《暂行规则》表述极为简单。上海石油交易所的负责人表示,详细约定的目的是为了既能够保护买方及时取得发票,同时也避免了卖方因特殊原因延误提供发票而承受过大的损失。
上海石油交易所网站显示,其燃料油按期集中交易在上周五行情全线下跌及昨日反弹时全日成交易量均达7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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