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市开放:民企仍惧门槛高

   2006-12-16 财经时报杨纯

42

核心提示:在可预见的时期内,更现实的情况可能是:相当一批民营企业将被两大巨头收编,或是被迫退出市场  这次机会

在可预见的时期内,更现实的情况可能是:相当一批民营企业将被两大巨头收编,或是被迫退出市场

  这次机会对中国的民营石油企业弥足珍贵。

  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12月11日是中国政府开放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权的日子。掌管此权的国家商务部,在距此期限尚有7日之时,即12月4日,提前对外发布了有关原油批发、仓储以及成品油批发渠道、仓储和零售的管理规定。

  12月6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崇泉,在就《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中国从事原油、成品油的批发经营,将促使中国形成国有大型石油公司、跨国石油公司和社会经营单位共同参与竞争的油市格局。

  不过,尽管新的办法朝着市场化的方向又前进了一步,石油民企能否就此获得进一步的发展机会,一些业内人士对此尚存疑问。

  进入门槛名降实升

  此前,商务部曾颁布《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去年6月,公布《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去年的征求意见稿,设立成品油批发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总设计库容则不低于4000立方米。

  意见稿中“必须拥有30座以上自有或控股加油站”的规定,也一直被民营油企视为逼其出局的硬伤。多家民企曾数次联名上书,恳请商务部调整准入门槛,并以集体退市相威胁。

  而在此次新发布的《办法》中,“30座以上自有或控股加油站”的硬性规定虽被取消,但注册资本和库容标准却实有提高。

  根据新的批发管理规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拥有的成品油油库库容则不能低于10000立方米。

  另外,如果要开办炼油企业,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必须达到100万吨以上,同时,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柴油年产能力,也要求在50万吨以上。

  著名石油专家、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教授韩学功说,仅“10000立方米成品油油库” 的批发资质门槛,“就比30座加油站抬高了很多”。

  据了解,除两大公司外,各地企业能够拥有此种油库的几乎凤毛麟角。

  “三足鼎立”尚需时日

  尽管新机制使市场进一步同国际接轨,对多年来一直备受掣肘的国内民营油企构成利好。但也有专家指出,成品油批发经营权的放开,象征意义要远大于实际意义。

  根据商务部的统计,截至2006年11月底,中国的社会批发企业和社会加油站的数量,已分别占到国内成品油批发企业总数和国内加油站总数的33.4%和56.3%。

  不少乐观的市场人士预测,批发市场放开、外资如期进入之后,中国油市国有公司、跨国公司和民营企业,将形成“三足鼎立”之势。

  但持悲观者则认为,民营企业虽已进入成品油分销领域的各个环节,但由于绝大多数民营油企规模偏小、经营分散、资金实力不足,“三国演义”局面短期内还难以形成。

  韩学功进一步分析说,此次批发权的放开,并不意味着民营企业马上就能够直接获取足够丰富的成品油油源,因为国内炼油现由两大公司主导,而进口则尚受成品油进口权、进口成品油额度等多项环节和因素的制约。

  实际上,即便是成品油的进口权放开,在发改委没有启用新成品油定价机制之前,国内批零倒挂的市场现状,也将使从海外直接进口成品油面临巨大亏损风险。更何况,建设码头、储油装置和长途运输等费用也对民营企业的资本实力构成考验。

  参股或许才是出路

  韩学功分析,在可预见的时期内,更现实的情况则可能是,相当一批民营企业将被两大力量收编或是挤出市场。

  事实上,国内民营油企对此亦心存担忧。一直以来,民营油企都试图通过联合,实现话语平等以及和国有石油巨头的对接,以期获得更多“口粮”,扭转“无油可营”的局面。

  但目标的不一致和“内在不稳定性”,多让民营油企联合难有作为。号称百亿规模的“中国最大民营石油航母”长联集团,至今没有获得经营原油和成品油所需证照。

  韩学功认为,即便是市场放开,中国油市由两大公司主导的现状,在未来5年之内依旧难以改变。而优质民营石油企业要想获得发展空间,以参股方式介入勘探开发等上游领域,分享高额利润,或许是个不错的方式。



       网站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图片来源于合作媒体和其他网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的目的在于发扬石化精神,秉持合作共赢理念,传递更多石油化工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