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本报记者就《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商务部商业改革司副司长王晓川。
据王晓川介绍,两个办法明确了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资质条件、申请程序、提交材料、监督管理等内容,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审批程序、受理时限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严格规定。按照商务部统一领导与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分级负责、责权统一的原则,两个办法将准入条件、过程监管与退出机制有机结合,既保障了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合法权利,也对其必须履行的义务作出规定。
王晓川表示,成品油批发市场开放后,国内成品油市场将改变原有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集中批发成品油的格局,我国成品油市场将逐步形成国有大型石油公司、跨国石油公司和社会经营单位共同参与经营的局面。
据了解,与2004年出台的《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主要完善了八个方面的内容:调整了市场准入门槛;对外资从事成品油经营做出了相应规定;明确了新建加油站和油库前的规划确认程序;细化了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应当报送的文件材料;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变更事项作出了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市场监管手段;明确了成品油经营企业的退出机制;对替代燃料实行统筹管理。
王晓川告诉记者,商务部制定办法时对企业经营资质条件的设立,是为了实现市场开放的有序进行和健康发展,参照世界各国对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管理的通行做法,并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充分考虑与石油勘探开采、炼制加工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衔接配套,采用了衡量石油流通企业实力的常用指标,保证企业具备一定的经营实力,能够切实开展原油、成品油经营。要求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具有合法、稳定的供应渠道、销售渠道,是为了更好地引导原油资源进入到设备及技术先进的炼油企业,提高原油利用效率,减少成品油销售的中间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王晓川介绍,商务部2003年成立以后,成品油市场管理职能划入商务部,商务部相关部门就开始对成品油零售市场开放有关问题进行研究。2004年12月11日,我国如期开放了国内成品油零售市场,商务部于开放前出台了《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对于规范开放后的成品油零售市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透露,两个办法出台后,商务部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仍将是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培育国内原油、成品油市场,继续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规范原油、成品油市场竞争行为,引导企业走集约化、规模化道路;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过程监管,形成以市场主体多元化和油源多样化为标志的市场格局。
网站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图片来源于合作媒体和其他网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的目的在于发扬石化精神,秉持合作共赢理念,传递更多石油化工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