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列入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禁止柴油进出口

   2011-05-13 石油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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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日前公布的新修订的《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新增了130余种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这些商品主要涉及不可再生资源、部分化学原料和动物制成品等。目录中,5-7号燃料油、蜡油、重柴油、其他柴油及燃料油、其他重油、其他重油制品被列入禁止进出口之列。

  通知指出,国家已公布的禁止进出口商品同样适用于加工贸易方式,新增补商品在2007年4月26日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4月5日前执行完毕。通知同时强调,“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

  通知还强调,目录公布之商品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

  据悉,该目录自2007年4月2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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