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国家已公布的禁止进出口商品同样适用于加工贸易方式,新增补商品在2007年4月26日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4月5日前执行完毕。通知同时强调,“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
通知还强调,目录公布之商品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
据悉,该目录自2007年4月26日起执行。
153
通知指出,国家已公布的禁止进出口商品同样适用于加工贸易方式,新增补商品在2007年4月26日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4月5日前执行完毕。通知同时强调,“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
通知还强调,目录公布之商品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
据悉,该目录自2007年4月2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