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储备应给民企一个制度化出口

   2007-04-23 《新京报》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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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目前中国正在制定建立石油战略储备的相关法规,政府及企业都应储备一定的石油资源,以防止突然出现的复杂情
    目前中国正在制定建立石油战略储备的相关法规,政府及企业都应储备一定的石油资源,以防止突然出现的复杂情况,并及时做出紧急应对。到2010年,中国将建成相当于30天进口量的石油战略储备规模。
  
  严格地说,《国家石油储备法》早已怀胎腹中,酝酿已久。可是,其立法进度缓慢程度,犹如蜗牛爬行一样,究其原因,因为,该法案出台后,极有可能降低民企进入国家石油储备事业的门槛,但这势必触及处于垄断地位的中石油、中石化等巨头的切身利益,这正是该法迟迟不出台的真实背景。
  
  按常理讲,民企进入石油储备不存在任何制度障碍。原因是,早在2005年2月17日国务院就下达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36条),明确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行业和领域,加快进行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然而,两年多时间过去了,非公制经济面前仍横亘着“玻璃门”,导致其不能顺利“破门而入”。譬如说,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该《办法》称,我国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开放国内成品油批发经营权。从政策方向性上来看,僵化死板的政策终于有所松动。可是,从具体规定来讲,企业的油库容积须达到1万立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如此高的“门槛”,令众多民营企业望而却步。面对这看似打开的大门,民营企业只能是“望门兴叹”,因条件达不到,根本没法进入。
  
  从现实来讲,“民企参与石油储备”也给政府提出一个现实的问题:鼓励还是抑制?事实上,在大多数公众的眼里,都比较认同民企参与是个好办法,笔者以为,政府应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石油储备,不妨给它一个制度出口。因为它不仅能起到落实“非公制36条”的表率作用,也会给垄断企业长期与民争利,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对于民企业参与石油储备的可行性来讲,目前至少需要解决三个方面问题,才有可能实现。首先,政府充许并出台政策来扶持。在国内,民营石油企业拥有的储油能力达10万吨以上的油库至少有10座,然而由于没有油源,这些具备相当规模的油库现在基本处于闲置状态,因此,国家应快出台政策,来充分利用这些闲置的资源。具体讲,可采取国企与民企石油储备分开经营,或者以国企为主体,分别与几家民企进行合作等方式。
  
  第二,把“民企业参与石油储备”,写进《国家石油储备法》中,给民企以合法“名分”。有了合法身份,才能打破现行的石油垄断体制,实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最后,要借鉴国外经验。历史发展告诉我们,哪个行业国家控制性强,哪个行业就短缺,甚至会很危险;哪个行业放开,就不短缺,也不会现任何险象。国外的经验也证实了这一点,虽然日本缺石油,产量仅是该国石油需求量的0.2%,但他们实行全民找油,自身的石油储备可用169天,居世界第一,其中民间石油储备几乎占到一半。在美国,除了5大石油公司,还有四千家小公司都参与石油行业中,从而不缺油,韩国等也都放开了。
  
  所以,政府应排除中石油、中石化等利益集团的干扰,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大胆决策,放开民营,放开国际通道,这不仅能上合天意,下合民意,更能保障我国战略资源的长期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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