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石油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石油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