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加油站8种行为被禁止
《办法》要求,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8种行为,包括: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歇业超半年撤销经营权
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掺杂掺假可重罚3万元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经贸委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包括: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在成品油紧张时期囤积居奇、哄抬油价、拒不售油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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