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石油四名独董集体辞职

   2007-05-29 法制日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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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在武汉中院二审“秋菊诉武石油案”开庭前的4月30日,武石油公司发布公告,更换全部四名独立董事。公告称

   在武汉中院二审“秋菊诉武石油案”开庭前的4月30日,武石油公司发布公告,更换全部四名独立董事。公告称,董事会同意由于个人原因,林葆立、谢获宝、陈荣秋、李明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新的四名独立董事已经由董事会提名,待股东大会表决。

  据了解,2006年12月30日,S武石油董事会通过的《资产出售协议》、《股份转让协议》时,独立董事谢获宝的表决意见是“有保留同意”,这是董事会惟一的不同声音。

  记者在二审开庭前后,多次与谢获宝联系采访,但在武汉大学任教的谢老师以教学任务忙为由拒绝。有媒体报道,谢曾向有关媒体表示:辞职是因为对新股东盛世达投资的房地产业务不熟悉。

  对于这个说法,外界提出怀疑。张秋菊的代理律师秦前坤认为,四名独立董事选择集体辞职,不应该是因为各自不同的原因。如果不熟悉房地产业务是共同的辞职原因,那么,此前武石油董事会表决卖壳重组的一系列决议时,四名独立董事都是在“不熟悉业务”的情况下举手同意的。

  同济大学黄建中博士提出更大胆的猜测。他认为,张秋菊要求撤销武石油董事会决议之诉,让独董们处在风口浪尖上。与每年从S武石油拿到的两万元名义工资相比,独董们面对风险与权利的不对等,提出辞职不失为明智之举。因为一旦董事会决议被判决违法而撤销,流通股东完全可以起诉独董“不作为”。

  “从武石油独立董事的集体辞职,我们可以看到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还存在着形式主义。”秦前坤认为,独立董事制度,目的是要建立一种制衡机制,借助外力解决上市公司存在的“一股独大”的问题,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独立董事基本都由董事会或大股东提名,小股东因为信息上的困难难以集中,丧失了选择自己保护者的权利。

  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这个文件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且赋予了独董们在公司治理中很大的权力。但是,由于大股东提名惯例,独立董事被同化的趋势十分明显,一些公司只是想通过任用知名人士作为独立董事,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信誉度。这种情况下,独董的作用难以得到真正发挥。

  秦前坤说,独董不能没有,但又难以充分履行职能,于是,在一些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便陷入了不可以“不董”,也不可“太董”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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