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智囊机构完成的一份报告建议,在中国的石油战略储备中,将企业义务储备和政府储备的比例确定为约3:7;建议成品油储备中,汽油、柴油和航空煤油所占比例分别为:20%、70%和10%。
报告参与者称,这份报告的起草过程得到了国家能源领导小组的指导,国家发改委石油储备办公室也参与了研究,其成果和政策建议“已经被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采纳,为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石油储备办提供了重要决策参考”。
本报同时获悉,由国家发改委石油储备办起草的《石油储备管理条例》目前已经进入最后阶段。条例一旦出台,将成为中国石油储备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
模式选择
这份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所完成。报告名称为《石油战略储备:欧盟的储备体制及其借鉴意义》,分欧盟石油储备体系考察报告和关于建立企业义务储备的建议两部分。
这份报告的完稿时间是今年2月。据参与该项研究的人士说,在撰写这份报告之前,2006年2月20日至3月3日,国家发改委课题组组团实地考察了部分欧盟国家石油储备政策,此后又对上海、广州、宁波、青岛等石油消费城市和储备基地进行了考察,提出了具体的法律和政策建议。
本报上周看到了这份报告。与此前一直议论的略有不同,报告研究者认为,欧盟的机构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的模式是中国可以接受的。今后中国的石油储备可能是政府储备、机构储备和企业储备三种模式并存的状态。政府储备和企业义务储备属于国家战略储备,而商业储备则属于一种企业的市场行为,储备企业在确保各自义务量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运作储备石油。
不久前公布的国家能源“十一五”规划已经明确,中国石油储备分国家战略储备、企业义务储备和商业储备三种。
2006年赴欧盟考察时,时任国家发改委宏观院价格所所长的陈德尊是课题组的带队者。他说,机构储备是当时考察团最为关注的新模式。机构储备是指政府或企业在不影响整体储备的情况下,由大型代理机构组织具体企业实施储备和运转。不过他说:“机构储备目前还没有被政府纳入实际考虑中,现在主要是靠政府储备和企业义务储备”。
课题组认为,企业的储备义务可以自己储备,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或企业完成。这种委托可以通过市场买卖储备凭证和专门的机构两种方式进行。
报告建议,在当前储备设施并不充裕的情况下,首先应采取企业自行储备的方式,以推动储备设施的建设,在条件允许的时候设立代理机构。
中石化经济技术研究院的专家认为,义务储备主要是利用企业自有储备设备,扩大现有生产性储备,把储备规模扩大。在储备中,允许企业的储备进行流转,“但义务储备量不能变,最终由国家控制义务储备”。曹晓也是上述课题组成员之一。
按照课题组的估算,截至2004年底,中国大型国有石油企业已建的储备容量已达到8500万立方米,这一规模基本上相当于16个镇海储备基地。其中原油3500万立方米,占比41%;成品油5000万立方米,占比59%。
分步走
上述报告建议,企业义务储备采取分步实施,具体有两种方案选择。
方案一,中石油、中石化两大企业在继续实行所得税返还的条件下,先行实施企业储备,储备规模以储备成本与所得税返还相对应为前提。报告认为,这种方案实行起来比较容易。因为不必对两大企业义务储备给予额外财政补贴,也不存在向消费者收取储备费的问题,而且两大企业具备石油储备的经验和实力。
方案二,在对中石油和中石化进行所得税返还的条件下,五大企业先实行企业储备。报告认为,这种方案企业储备面扩大,但仍在容易控制的范围之内。难点在于,由于不可能从消费者那里获得储备费用补偿,中海油、中化、中国化工三个企业需要一定的财政补贴。
中海油副总经济师张卫平此前曾对本报表示,企业在义务储备中的积极性如何,关键在于政府的政策引导和支持,“要企业自己掏钱又得不到效益,企业是不会有积极性的。”
不过报告认为,为便于管理,义务储备所涉及企业应该 “尽可能少”,但也要有一定规模。曹晓说,目前我国石油企业的储备设施整体来说,规模偏小较为分散,要参与义务储备还有待进一步的扩大和集中。
石油储备管理条例
据本报了解到的消息,由国家发改委石油储备办起草的《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目前已经进入最后阶段。条例一旦出台,将成为中国石油储备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在国家发改委宏观院经济所提交的报告中,也提出要建立《企业石油义务储备管理条例》。
自2006年起,《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已连续两年被列入需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
据悉,早在一年前,已经有一份专门的《政府石油储备管理条例》提交给国家发改委。曹晓是该条例草稿的执笔人。2006年初,发改委石油储备办通知,需要将政府储备和企业义务储备纳入一起,形成一份更加全面的《石油储备管理条例》。
在国家发改委宏观院经济所提交的报告中,建议《企业石油义务储备管理条例》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般原则、储备目标、规模、模式、组织体系、资金与补偿、石油储备的轮换和动用、安全和环保、监督检查与报告制度、罚则。
报告建议,企业义务储备主要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引起的石油供应中断或短缺;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石油价格上涨;及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等。这份报告还建议,本着“谁消费谁负担”的原则,企业义务储备成本由石油消费者负担,在销售环节征收一定的税收,以补偿企业的管理费用和利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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