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 新增公共机构节能义务

   2007-06-28 人民网人民网

61

核心提示:6月26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现行

   6月26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现行节能法共6章50条,修订草案共7章85条,此次修改内容较多。

  “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立法将节约资源明确为我国基本国策给予了充分肯定。

  现行节能法难以落到实处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作说明时指出,现行节能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及今后节能工作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能源消费增长很快,是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需要在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的基础上,对上述三个领域的节能做出规定。

  ——根据立法调研和节能法执法检查中了解的情况,现行节能法的一些倡导性条款和原则性要求难以落到实处,需要针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一些规定加以细化。

  ——目前基层普遍存在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不够明确、节能管理职责交叉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节能监管主体,理顺相关部门在节能监管中的职责。

  ——加强节能工作,需要更好地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规律引导和推动合理用能,需要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有关节能的政策措施。

  据了解,200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修订节能法的必要性,得到了与会人员的认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吉佩定在分组审议时说修订节能法,不仅保障“十一五”规划节能减排指标的完成,而且促使我们的资源减少消耗,使经济发展更加健康,给人民群众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新增公共机构节能义务

  草案新增了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了政府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实施政府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加强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优先采购列入节能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等。

  傅志寰说,政府机构是能源消费的重要部门,政府除了要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外,还要做好自身的节能工作,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

  据测算,2005年,政府机构能源消费量达8700多万吨标准煤,约占全社会终端能源消费量的6.7%,而且,其增长速度高于全国能源消费量的增长速度。

  据了解,扩大节能法调整范围,完善对重点耗能领域、行业以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的规定,是这次修订草案的重点。

  草案增设了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的内容,主要规定了一些重要的节能制度和管理措施;专设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一节,进一步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义务,强化了监督和管理;在工业节能方面,草案增加了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等内容。

  列席本次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叶倩认为,节能是一个系统工程,全社会的节能意识都需加强,特别是政府的带头和自我示范的作用。

  鉴于在现实中存在有的城市为了城市形象,限制或部分限制小排量汽车上路的情形,有人建议在“交通运输节能”中增加相关控制条款。

  超耗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这次节能法修订,明确有关部门要组织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和设备能源效率标准、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制标准,健全建筑节能标准、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等。

  以上述标准为基础,草案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节能管理办法,如:对不符合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超过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邢军建议,要建立执法机构和建设检测机构体系。她说,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节能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增加了很多具体的规定,但从实践看,缺少一支专业从事节能监管工作的执法队伍,是导致这项工作不能真正落到实处的问题所在。

  据介绍,为了配合节能法的修订工作,目前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或修订有关配套制度和标准,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实施办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50多项有关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能效标准。

  与此同时,修订草案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还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等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重点用能单位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制度等。

  增设节能激励政策

  草案增设了激励政策一章,明确国家实行促进节能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政策。主要包括:对列入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税收优惠,并通过财政补贴或者税收扶持政策,支持节能空调、节能照明器具、节能环保型汽车等的推广和使用;实行有利于节约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提高能源开采利用水平;运用关税等有关政策,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控制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出口;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并鼓励多渠道筹集节能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示范与推广以及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等等。

  与此同时,注重强化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了节能法律责任的规定,草案规定了18项法律责任,比现行节能法增加了10项,设立了一些行政强制措施,加大了对包括政府部门、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内的各类主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叶如棠审议时建议,在激励政策中增加一条规定,即“国家对城镇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实行税收优惠,提供优惠待遇和必要的资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样让老百姓感到在房屋维修的同时进行节能改造,实际支出是可以接受的,而且在经过改造之后,就能见到节能的经济效果,这样才能调动起全社会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网站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图片来源于合作媒体和其他网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的目的在于发扬石化精神,秉持合作共赢理念,传递更多石油化工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