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环保总局、保监会正联合推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中石油、中石化两大石油公司表示目前不宜把大型化工企业纳入。理由是公司财力雄厚,可自行解决污染赔偿问题;一些污染责任损害,如油污损害的赔偿限额很大,担心国内保险公司不具有承保能力。(8月23日《第一财经日报》)
坦率地说,中石油和中石化的立场只能令人反感。其一,作为环境伦理和企业公民社会责任的一部分,环境污染责任险与公司是否财力雄厚没多大关系,不是说你财大气粗就有参保豁免权;其二,具不具备承保能力是保险公司内部的事,人家自会根据风险的大小配套相应的保费,实在不行还可以几大保险公司联保,也无需两大石油公司替别人担忧。
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设立,不仅是分散企业的污染风险,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后顾之忧,更重要的功能莫过于惠及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增强其在与污染企业纠纷中的博弈能力。如果环境污染责任险成行,污染的受害者完全可以绕过强势的企业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相比之下,这要简单易行得多。
两大石油公司不是说可以自行解决污染赔偿问题吗?那我们不妨看看,在现实中他们是怎么“解决”问题的。2007年1月份,《小康》杂志曾经报道了一则公益诉讼事件——2005年,中石油旗下吉林石化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中的40多位受害人在历经1年的艰难索赔之后仍然无果,于是他们诉诸法庭。但吉林高院没有正当理由的“不予立案”,黑龙江高院则说“你们再等等,再等等”。事故受害者的权益就这样被搁置着、践踏着、消失着。
于是,我们不禁要问,如果中石油的污染事故赔偿机制能有效运行,受害者何至于要诉之法院,靠漫长的、绝望的诉讼去伸张正义、维护权利?而现在,当环保总局、保监会推动建立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时候,石油巨头却以财力雄厚为由不想参保,只能说是一种推卸环保责任,甚至是无视民权的表现。
可以想象,当设立了环境污染责任险,其中规定了承保人、承保范围、赔偿限额、赔偿方式,而且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一旦出现环境污染事故,相关制度会自动生效,受害者索赔也会在制度框架内按部就班地进行,避免了由于污染企业的推诿扯皮造成的权益侵害,于公众确实是一大福音。
其实,像中石油、中石化这样存在潜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理应积极支持环境污染责任险,并身先士卒参保才对。但他们现在的立场让人非常费解,个中原因可以任人猜测。不管怎么样,财大气粗绝不是拒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理由,毕竟,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谁也没有权力置身事外,充当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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