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出公开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函,并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新《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替代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由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老《办法》。新《办法》出台后,将大幅提高危化品从业门槛,为改善危化品经营秩序和安全水平提供规范。
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司长王浩水介绍,近年来,危化品安全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关部门在危化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也发生了变化。国家为此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危化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也必须同步修订实施。
新《办法》就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申请与颁发、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危化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设备及建筑物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二是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依法经过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四是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本企业具备经营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五是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六是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七是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八是建立完善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在这8个条件中,后5个条件都是新添加的内容,标志着危化品经营企业从业门槛将大大提高。
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还在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证机关上作了较大调整,明确由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负责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此外,新《办法》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