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昨天在全国两会现场表示,中国没有计划调整原油生产企业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
2006年3月26日,财政部公布了《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决定从当年的3月26日起,对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大石油集团公司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具体内容是,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时,如果销售价格超过每桶40美元,所获得的超额收入,将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征收比率从20%至40%不等。
上月国务院原则通过的石化产业振兴调整方案并未涉及石油特别收益金。而之前有报道称,规划拟将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每桶60美元。去年上半年因原油价格高涨,中石化和中石油上缴特别收益金达数百亿元人民币。因此,如果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升,对于中国石油等三大能源企业而言,将是重大利好。
网站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图片来源于合作媒体和其他网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的目的在于发扬石化精神,秉持合作共赢理念,传递更多石油化工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