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首个合资LNG接收站落户江苏

   2009-03-14 经济观察报本站专稿

87

核心提示:  趁着低价,中国石油(10.61,-0.01,-0.09%)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601857.SH简称中石油)去年从国外签订了

  趁着低价,中国石油(10.61,-0.01,-0.09%)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601857.SH简称“中石油”)去年从国外签订了每年500万吨的LNG(液化天然气)长期供应协议。如今,中石油开始考虑如何消化这些LNG了。

  3月12日,中石油与新加坡金鹰国际集团(简称“金鹰集团”)下属太平洋(13.26,-0.27,-2.00%)油气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油气”)及江苏省国信集团在钓鱼台国宾馆共同签署了江苏LNG接收站合资经营协议。

  这是中石油首个与外商合资建设的LNG接收站,同时意味着中石油开始发力布局LNG的下游市场。

  联手金鹰

  “我对中石油有信心。”签约仪式前,金鹰集团主席陈江和对江苏省副省长曹卫星说。为了这天,陈江和苦等了8年之久。此次签约仪式,陈江和也是特意从美国赶到北京。

  金鹰集团旗下的太平洋油气是一家独立的能源开发公司,致力于开发清洁能源项目,业务遍及整条能源供应产业链,从上游的勘探、开发直至LNG接收站以及燃气电厂等下游项目的投资和运营。

  根据协议,中石油将持有江苏LNG接收站合资公司55%股权,其他两大股东太平洋油气和江苏省国信集团分别持有35% 和10%股权。

  江苏LNG接收站项目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洋口港,由LNG人工岛工程、接收站工程、码头工程、海底管道工程及输气干线工程五部分组成,总投资超过100亿元。

  江苏LNG项目是中石油首个与外商合资建设的LNG接收站,也是继广东大鹏LNG项目之后,中国第二个拥有外资股权的LNG项目。

  8年前,金鹰集团就开始参与江苏LNG接收站及燃气电厂项目的前期开发工作,并与南通市政府签订了项目投资意向书。

  但江苏LNG项目的进展并不如人意,直到中石油的加入,才推动了这个项目的进程。2005年的3月12日,中石油与太平洋油气及国信集团在人民大会堂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共同开发江苏的LNG产业。

  如今,据中石油江苏LNG项目经理部总经理张成伟介绍,该项目的人工岛、重件及工作船码头、接收站储罐工程建设已经完成,但“合资公司的组织架构及管理层还需经过中石油股东大会讨论后才能确定。”

  布局下游

  江苏LNG接收站将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计划投资60亿元,预计2011年建成,将年处理LNG350万吨,每年能够提供天然气48亿立方米,二期工程年处理LNG的能力计划扩大到650万吨,平均每年将提供天然气87亿立方米。

  该项目将主要接受卡塔尔、澳大利亚等国家的LNG资源。上述石油专家说,中石油建设LNG接收站的目的,就是为了分销此前已经签订协议购买的LNG,同时加快布局LNG下游市场。

  “该项目是中石油突出集中发展油气业务、构建海上油气管道,打造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的重要部署。”张成伟说。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中石油与埃克森已达成初步协议,计划在未来20年至25年中,每年向后者进口200万吨澳洲高更(Gorgon)项目出产的LNG。

  这将是中石油与高更项目达成的第二个液化天然气协议。2008年11月,中石油与壳牌签订了为期20年的合同,每年从后者购买200万吨高更项目出产的LNG。

  而早在2008年4月,中石油与壳牌、卡塔尔天然气达成一份为期25年的具有约束力的销售与购买协议,每年卡塔尔天然气向中石油供应300万吨LNG。

  天然气的产业链分为三个环节,即:上游气田、中游输送、下游分销。签订500万吨的购气协议,解决了中石油气源方面的后顾之忧。

  “现在LNG价格很便宜,所以建LNG接收站是个很好的机会。”陈江和说,“要是去年建的话,成本就太大了。”

  除了江苏LNG接收站,中石油还计划与中电控股(00002.HK)以及深圳市燃气集团合作在深圳建造一座接收站。中石油将负责营运该气站,持股51%;中华电力、深圳燃气分别各占24.5%权益。

  “随着越来越多的LNG长期协议的签订,中石油还会有更多的LNG接收站陆续建立,以尽快占领LNG的下游市场。”上述石油专家说。



       网站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图片来源于合作媒体和其他网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的目的在于发扬石化精神,秉持合作共赢理念,传递更多石油化工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