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汽油价格上调,明日0时起,厦门出租车营运重新开征1元燃油附加费,即每趟营运在计价器显示金额之外再向乘客加收1元。
近日,厦门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向各出租汽车公司下发了关于出租汽车行业收取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据了解,2006年,厦门市政府就有文件规定,建立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93号汽油价格上涨至5元~6元/升,由厦门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征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驾驶员直接从中获得燃油补偿。如油价回落至5元/升以下,则取消燃油附加费。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通知,厦门市93号汽油的价格已上调至每升5.45元,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6月25日0时起,对厦门市出租汽车营运重新开征1元燃油附加费。
据了解,2007年12月1日,厦门市首次开征燃油附加费,后因油价下调至5元/升以下,于2009年2月1日取消开征燃油附加费。此次开征燃油附加费,是厦门市第二次启动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第二次开征燃油附加费。
厦门市运管处有关负责人要求,各出租车公司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并要求驾驶员收费时提供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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