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受国务院委托,27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关于提请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的说明。他表示,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管道及其运行安全,草案规定了以下四类保护措施。
——为了保障管道建成后的安全运行,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处理管道事故,草案规定:管道投入运行后,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外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管道企业对运行的管道进行巡护、维修、检测,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
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抢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
——规定禁止各类直接危害管道的行为。草案规定:禁止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破坏管道,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在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的行为。
——根据各类行为对管道的危害程度,以及发生管道事故可能对沿线地区公共安全造成的影响,草案分别规定了管道中心线两侧不同地域范围内,禁止从事的危害管道的行为。根据管道安全保护的技术要求,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距离。
——为了在保护管道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沿线地区正常经济社会活动的影响。草案对保护距离内可能危害管道的行为没有完全禁止,而是规定:涉及管道专用隧道的施工作业,经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方可实施;涉及管道的其他施工作业,由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安全评审,并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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