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环保责任石油巨头首当其冲

   2009-11-12 中国化工报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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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日前已经国务院审查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此同时,财政部和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日前已经国务院审查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此同时,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共同拟定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只待颁布实施。据悉,草案规定,每接收一吨经海上船舶运输的石油,石油货主需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缴纳0.3元。从几家主要石油进口企业得知,他们已经知道缴纳基金的规定,这些企业表示,从环境保护的大局出发以及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讲,企业对缴纳一定费用表示理解,并愿意配合。

  目前,我国进口原油90%以上通过海上运输,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船舶发生污染事故的风险较大,一旦发生船舶油污事故,会给海洋环境造成重大损害,带来巨额赔偿。据统计,1998年~2008年,在我国管辖海域共发生733起船舶污染事故,这些污染事故给我国海洋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仅2008年,我国共发生溢油事故109起,造成354吨油类物质的泄漏。仅仅依靠船舶投保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难以合理地进行赔偿,因此,完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制度成为我国海洋管理的必然选择。

  新出台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接收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资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对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额度,则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草案中作了明确规定。《办法》草案中规定,每接收一吨经海上船舶运输的石油,石油货主需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缴纳0.3元。如不按规定缴纳,船舶将被禁止在码头或装卸站作业。

  据悉,0.3元/吨的额度是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在经过大量科学调研的基础上确定的,是一个能够平衡各方面利益的金额。如果0.3元/吨的基金缴纳额度得以顺利通过,按照2008年中国进口石油1.9亿吨的规模测算,石油进口企业将需缴纳5700万元/年作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损害赔偿基金缴纳额度一公布,立刻引起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相关石油进口企业的关注。11月4日,CCIN记者就此事采访到中石化安全环保局。该局环保处的袁处长告诉CCIN记者,根据他们的初步计算,中石化需要缴纳的赔偿基金大概在3000万~4000万元。据袁处长介绍,这笔费用并不一定每年都缴纳,而且0.3元/吨这个数字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未来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少,也许会降低基金的征收费率,甚至停止基金的征收;如果船舶污染事故发生频繁,基金很快用完,也有可能增加征收的比例。袁处长同时表示,赔偿基金毕竟只是一少部分,更重要的是应该让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率先实施起来。

  近期,中石油、中海油安全环保部的相关人士也对CCIN记者表示,其实这个赔偿基金的缴纳问题已经酝酿很多年了,现在终于要实施了,企业只有配合,没什么可说的。他们说,目前企业还没有测算出具体的缴纳金额,但可以预计对企业会有一定的影响。中石油下属企业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李昌海对CCIN记者坦言,对他们这种“两头在外”的企业来说,多支出一笔费用,企业经营的压力就更大。

  据了解,损害赔偿基金正式征收后,将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主要有政府相关部门和三大石油公司等。征收基金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溢油污染事故中真正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得到合理的赔偿,而石油货主和政府并不是受益者。

  据了解,其实早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之前,三大石油公司就已经开展了防范溢油工作。比如中石油成立了海上应急救援响应中心,成功处置了曹妃甸水域“9·25”沉船溢油、“10·24”撞船燃油泄漏以及营口水域“10·16”装载危险化学品船舶搁浅等应急抢险任务。中海油、中石化也都建立了海洋应急中心,在防范溢油的工作上卓有成效。

  链 接

  船舶污染是重要的海洋环境污染源之一,其中最主要是油类物质。目前,虽然我国从未发生过万吨以上的特大船舶溢油事故,但特大溢油事故险情不断,如2001年装载26万吨原油的沙米敦号进青岛港时船底发生裂纹;2002年在台湾海峡装载24万吨原油的俄尔普斯.亚洲号因主机故障遭遇台风遇险;2004年在福建湄洲湾两艘装载原油12万吨的海角号和骏马输送者号发生碰撞;2005年装载12万吨原油的阿提哥号在大连港附近触礁搁浅。这一切表明,我国沿海存在巨大的船舶污染事故风险,我国政府防止船舶溢油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资源的任务非常艰巨,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已经成为我国政府面临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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