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下称《细则》),该《细则》共有9章、120条,将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细则》规定,要对海洋石油作业设施和生产设施进行备案,对石油生产设施进行发证检验,以充分体现作业者负责、第三方把关、政府监督的指导思想。
《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国家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分别负责各集团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该《细则》出台前,我国的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主要依据1986年公布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法规汇编》。随着时代变迁,特别是国家《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法规汇编》中的很多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海洋石油作业的安全管理需要,有些地方也与《行政许可法》冲突。为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2006年起组织专家开展《细则》的制订工作。其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作为该项工作的主要参与者,先后派出100多位专家参与其中,为《细则》的制订作出了突出贡献。
据参与该《细则》制订工作的总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副总经理冯景信介绍,《细则》执法文书更为规范,更具可操作性,更能适应海上生产现场需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将召开专题会议,对《细则》中的相关条文进行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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