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世纪周刊》报道,迟滞三年的资源税改革,有望在今年得以实现。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推进资源税改革”。财政部确定财税体制将推进四方面改革,“改革资源税制度”被置于“推进税制改革”首位。
原定于2007年初启动的资源税改革,因当时物价高等原因被推迟,三年后,这项动议重新进入政府的改革议程。而现今,若继续受困于通胀之虑而迟疑不决,则促使资源税税负向上调整的这项改革,今年所剩时间窗口又不多了。
改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官员透露,资源税改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扩大资源税的覆盖范围,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并改变资源税的计征方式,建立税收收入与资源价格上涨同步增长的机制。
首先,进一步扩大资源税的范围,对开发、利用应税自然资源的中外纳税人统一征税。未来将地热、矿泉水等水资源全面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逐步对各类水资源的利用征收资源税;将耕地占用税并入资源税;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将土地、森林、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进一步体现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
其次,逐步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结合资源产品价格调整和收费制度改革,适时取消不适当的减免税,并适当提高税率(税额标准),调节资源开采企业的资源级差收入,促使其规范资源开发行为,以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并增加财政收入。
第三,完善资源税计征方式。目前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改革可对部分价格变化比较频繁、幅度比较大的应税产品,改“从量定额”征税为“从价定率”征税。目前,可先将原油、天然气、煤炭的征收方式改为“从价定率”征收,下一步再研究调整其他品目矿产品征收方式。同时,研究资源税实施价外征税,通过税负传导,使资源税对资源消费行为产生影响,促进资源的节约使用。
目前资源税税负水平过低
财政部官员表示,资源税改革的目标是“对资源税进行整体改革,而不是个别调整”。
现行资源税的法律依据,是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了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七大类。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纳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其中原油的税额标准为每吨8元至30元,天然气为每千立方米2元至15元,煤炭为每吨0.3元至5元。
资源税改革的大方向是“提高资源产品税负水平”,但具体到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产品,提高到多少需要权衡各方面的因素。财政部一位官员曾公开表示,改革拟将原石油资源税税率定为10%,初期减按5%征收。依此方案,若国内原油价格以每吨5000元计算,按10%的税率征收,原石油资源税每吨税额将达500元,减半征收也达250元,和现行石油资源税每吨30元的最高税额相比,税负显然将大幅提高。
据国家发改委3月10日发布的数据,今年2010年2月中国主产省煤炭平均出矿价为每吨704元,若按煤炭资源税每吨5元的最高标准换算为“从价定率”,目前的煤炭资源税税率最高仅为0.7%。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在其专题研究报告中建议,资源税改为“从价定率”征收后,具体税率应为销售价格的5%至15%。可见,要缩小十几年资源价格大幅上涨与低税负间的落差,资源税税负水平大幅提高将难以避免。“但开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后,提高原油资源税的压力减轻了许多。”财政部一位官员表示,征收特别收益金前,石油企业的超额利润很高,资源税改革面临的压力很大,目前缓解了很多。而且资源税税率的设计,还要均衡考虑其他行业的负担。
此次改革不会触及收入归属问题
按现行体制,除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外,资源税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资源税改革触及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分配。因资源税税负提高后,一些资源大省的收入增加,而净买入资源的省份负担会加重。尤其是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关系民生的资源,价格上升必然带来生活负担加重。政府需要相应提高“低保”等救济和福利标准,财政支出压力随之加大。
对此,有专家建议,对资源税改革后增加的收入,应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划分,中央分得的收入可用于受损行业和弱势群体补助。据悉,中央政府也希望建立资源税分享机制,但对此设想,资源大省存在很大的抵触情绪。
据财政部一位官员透露称,预计此次资源税改革不会触及收入归属问题,仍将保持原有格局,以避免地方政府的抵触,使改革得以顺利进行。而且,中央政府2006年开始征收的石油特别收益金,收入全部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收入用于公益性行业和困难群体补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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