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的资源税改革,直接影响到资源开采企业的税收及生产成本。
在此之前,我国资源税的征收按照从量计征。具体到新疆地区,原油资源税为30元/吨,天然气资源税额为9元/每千立方米。东北证券分析表示,以此前的税率换算成从价计征,相当于60美元/桶的原油价格和0.90元/立方米天然气价格按1%征税。
国泰君安报告分析,中石油和中石化在新疆的原油产量分别占17.92%和15.52%,天然气产量分别占35.36%和15.87%。假设税率定为收入的5%,原油价格为80美元/桶,由年初开征,2010年税前利润将分别较之前的预测下降2.21%和1.28%。
国信证券研究报告也认为,资源税改革对两大石油公司业绩直接影响较小。比如中石油,其在新疆的原油和天然气产量占到公司总产量的10%,中石化在新疆的资产相对较少。
国信证券分析师严蓓娜报告中表示,可能会通过修改油气的特别收益金,保证石油企业的总体税赋水平不变,原属于国家的特别收益金转变为新疆地方的资源税,实现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
对于企业成本的增加,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税率在预期之中,仍然比较低,企业负担并不大。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也表示,这个税率是各方都能接受的,资源税是地方税种,增加的是地方财政收入,但是油气的开采企业中石油、中石化是中央企业,其部分收益、部分企业所得税要上缴中央财政,期间有个利益平衡问题,而这个税率应该是平衡各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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