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于1日联合下发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的纳税人、纳税方式、纳税额计算公式以及减免税情形等内容一一予以明确。
根据规定,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需缴纳资源税。
此外,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将免征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实行减征40%,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按照规定,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的纳税人,按以下办法计征资源税:根据纳税人以前年度符合规定的减税条件的油气产品销售额,占其全部油气产品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其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及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
据计算,新疆各油气田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实际征收率分别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新疆油田分公司4.63%,吐哈油田分公司4.75%,塔里木油田分公司4.96%;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3.27%,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新疆勘探开发中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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