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7月15日起取消406种商品出口退税

   2010-06-24 国际能源网本站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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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6月22日联合下发《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自7月15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6月22日联合下发《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自7月15日起取消部分钢材、医药、化工产品、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出口退税,总数达406种。

  据新华社6月22日报道,分析人士指出,这是中国自2008年下半年针对外需回落重启上调出口退税政策以来,首次对这一政策进行反向调整。

  “从两部门列出的取消出口退税商品清单中可以看出,此次调控主要针对部分高污染、高耗能产品,”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指出,此举是上月初国务院部署节能减排工作以来,政府出台的又一“铁腕”调控举措。

  根据两部门列出的清单,此次调控力度空前,很多商品如氯硝丙烷、双氯酚等原先享受的出口退税率均在13%或17%的水平。

  “从前期频繁上调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到此次取消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如此大力度政策调控更加凸显决策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意图。”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说。

  在今年5月初举行的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务院明确提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抓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官方数据显示,“十一五”前四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4.38%,这意味着我国要实现“十一五”降低20%左右的目标仍十分艰巨。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以来,由于国内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化工等6大高耗能行业加快增长,一季度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上升3.2%,进一步加大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压力。

  张斌认为,取消部分钢铁、化工产品等“两高”商品的出口退税,实际上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经济手段增加这些企业的生产成本,有助于推进节能减排,抑制过剩产能,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白景明指出,此次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一方面是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加快完善税收政策,更好发挥税收工具调控作用的体现。

  “在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大背景下,未来我国税收政策改革的一大方向,就是强化税收促进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作用,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白景明说。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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