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大连油管爆炸属承包商事故

   2010-08-03 新京报钟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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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记者昨日从中石油悉,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廖永远近日在公司安全环保工作会议上表示,“7·16”大连新港
   记者昨日从中石油悉,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廖永远近日在公司安全环保工作会议上表示,“7·16”大连新港原油管线爆炸事故,属于承包商事故,但对企业而言仍是一起严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廖永远表示,尽管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负责加注脱硫剂的公司现场操作不规范所导致的管道爆炸着火,属于承包商事故,但也暴露公司有的单位仍然存在着属地管理职责不落实、现场监管责任不到位、作业许可管理不规范、作业过程监管不落实、安全环保风险意识淡薄等问题。各单位要认真吸取教训,进行整改。

  7月23日,国家安监总局和公安部共同发布通报透露,事故的初步原因是,在油轮已暂停卸油作业的情况下,天津辉盛达石化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祥诚商品检验公司继续向输油管道中注入含有强氧化剂的原油脱硫剂,造成输油管道内发生化学爆炸。但并未明确事故责任方。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研究中心林伯强表示,事故责任不管是谁,中石油应该尽快给公众一个交待,向公众说明情况,以免造成众多猜测。他表示,随着中国的原油消费和进口的增加,今后发生这样石油泄漏或爆炸的几率会越来越高,相关部门应该提高对生态造成影响的补偿补贴标准或者问责机制,从法律和制度上逼迫石油公司加强防范灾害发生。此外监管部门也应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事件处理做出及时报告。

  按照《中央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降分降级处理细则》规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等事件,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中央企业”,以及“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中央企业”,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将被予以降低一级处理。

  尽管相关部门未就责任方做出明确表态,但爆炸事件已造成环境污染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按照上述规定,中石油今年的业绩考核将很可能被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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