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从山西省物价局获悉,为减轻焦化企业负担,促进山西省焦化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省物价局对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收费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规定,凡列入山西省政府晋政办发[2009]92号通知享受减免政策名单的省重点焦化企业,焦炭生产排污费收费标准按照晋政办函[2011]54号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省政府晋政办发[2009]92号通知享受减免政策名单的其他焦化企业,焦炭生产排污费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晋价行字[2007]129号、晋价行字[2008]12号文件执行。该标准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