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价调整可借鉴“成品油调价机制”

   2010-09-06 中国建设报网毕志清 刘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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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根据最新统计数据,7月份CPI3.3%,PPI4.8%,虽然大部分专家预测下半年物价指数将回落,但老百姓切实感受的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7月份CPI3.3%,PPI4.8%,虽然大部分专家预测下半年物价指数将回落,但老百姓切实感受的物价上涨是实实在在的。相对物价的上涨而言,去年沸沸扬扬的城市水价调整却偃旗息鼓了。好像经过了一年的时间,各城市水价已经处于“合理”价格了。难道是城市供水企业都找到了经营良方,化解了成本上升的压力?

  水价定价机制要合理核算

  其实不然,对比全国36个大中城市的水价,基本都处于1.80元到4元之间(除拉萨外),而且恰好以平均水价2.58元为界,上下各有18家,分布很“对称”。但是仔细研究一下就会发现,在平均水价以下,既有杭州、武汉和合肥等二三线城市,也包含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考虑到地域差异,这些城市的水价与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是脱节的,各地政府显然对城市水价进行了强力的管制。长期看,城市水价调整的压力依然存在。

  有人说,城市供水是公益行业,而且我国水资源缺乏,要保证居民“用得上”和“用得起”水,政府必须对水价进行管制,保证社会公共利益。这么说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对水价进行管制不能仅以限制涨价为目标,而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建立科学的价格机制。长期限制供水价格调整是一种扭曲的经济行为,不仅不利于供水企业的发展,而且会影响供水行业市场化改革的效果。公用事业市场化的目的,就是通过市场调节,改革过去“平均主义”造成的低质低价、浪费资源的弊端。一味对城市供水进行价格管制,就像周其仁所说的“仅仅管住了‘温度计’,却并不能管住‘温度’”,水价的合理与否只能是供水企业“冷暖自知”。

  虽然城市水价的管理已有《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多个法律依据,但为什么水价的制定、执行效果还是不能令人满意?我们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没有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和明确价格调整条件。虽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了供水企业提出调价的条件:一是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的;二是政府给予补贴后仍有亏损的;三是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的。但是这些条件都不是明确的硬性规定,缺乏衡量标准,执行起来有很大的弹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的水价定价方式也不尽合理,尽管规定了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但是供水成本、费用、税金采用的是据实结算,而利润则是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据实结算导致企业没有控制成本的动力;而净资产利润率(8% 10%)的约定则使供水企业无论经营好坏都可以获取固定利润,同样缺乏提高效率的激励。

  除了调价机制,城市水价的定价机制也要有合理的核算方法。在目前的城市水价定价中,供水企业只是政府投资的执行者和管理者,水价以避免亏损为目标根据经营成本和收费情况确定。这种基于成本加成的定价方式由于不用考虑资本回报,很难保证政府投资的利用效率,也不能形成有效的经营激励。此外,另一种较多采用的方式是资本收益率定价。这种定价方式根据相对公开的资本(投资)信息,通过限制资本回报,以期使企业实现资源的高效使用,降低生产成本。然而,资本收益率定价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投资激励机制,容易造成企业盲目扩大投资规模。

  既要遵循市场规律也要辅以财政政策

  合理的城市供水价格机制既要满足合理定价的要求,又要发挥适当激励的作用。针对成本加成方式和资本收益率方式对生产经营的激励不足,有的专家提出可以向英国城市供水价格机制学习,采用价格上限管理机制与RPI X价格管制方式。主要采用一个价格管制的模型,在模型中,RPI表示零售价格指数 RetailPriceIndex ,即通货膨胀率,X是由价格管理机构确定的生产效率调整因素,指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效率增长的百分比。例如,如果某年通货膨胀率是5% 即RPI=5% ,X固定为3% 即X=3% ,那么,企业提价的最高幅度是2%。如果RPI X是一个负数,则企业必须降价,其幅度是RPI X的绝对值。价格调整周期为3 5年,企业在给定的最高限价下,有利润最大化的自由,可以通过降低成本来增加利润。RPI―X价格管理机制经过多年的实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也在不断地完善。这种方法的优点主要是可以激励企业提高效率,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但这种方式需要供水企业经营相对稳定,对其技术水平要求较高。

  不可否认,城市供水价格机制的建立和理顺还面临着一些障碍,但是,这些困难并不是不可克服的。远的不说,国内的成品油定价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成品油价格作为非常重要的资源要素价格,同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以前,推动石油价格机制改革的呼声一直不断,却一直没有迈出实质性的一步,直至2009年5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实施《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试行 》,规定了“4% 22天”的机制,并明确:“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成品油定价机制实行一年多来,虽然有一些争论,但却逐步在被接受,且在不断完善,并逐步走向市场化。

  从成品油价格的定价管理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政府下定了改革的决心,遵循市场规律,制定出合理的价格调整机制,并辅以相应的财政政策(如在价格上涨后,对低收入群体进行补贴等),城市供水的定价难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

  回顾上一轮水价调整,大都集中发生在CPI回落时。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关于城市供水价格如何调整的争论很可能重演。如果政府能够借鉴在成品油调价机制制定中的决心、方法和手段,相信水价的理顺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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