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电监会联手遏制高耗能行业发展

   2011-05-13 石化石化

87

  4月16日,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为发挥对能源消耗的宏观调控,遏制高耗能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要求各地限期落实差别电价政策。

  《通知》要求,各地要开展自查自纠,立即停止执行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凡是未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加价标准对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必须于2007年4月底前贯彻落实到位;凡是未经国家电监会、国家发改委批准自行实施大用户直购电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将于2007年5月派出工作组,对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和纠正优惠电价措施情况进行督察,并将督察情况上报国务院。对于未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或继续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的,将报请国务院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电监会还将根据差别电价落实情况调整各地电力规划,调减电力建设规模和相应的电力项目。

  《通知》还强调,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拒绝执行地方政府违反国家规定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

  据了解,2006年9月,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明确了对上述行业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实行加价的时间和标准,并明令禁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但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工作进展很不平衡。有8个省份既未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也未对高耗能企业进行甄别。14个省份还以实行发供电联动、协议供电、大用户用电直供、竞价上网等名义自行出台了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




                             
                           --来源: 中国石油报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