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
通知指出,2010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燃料油生产企业对外销售不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购进免税燃料油对外销售,且未用作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原料的,应补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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