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体现税负公平

   2010-09-07 中国财经报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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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财税[2010]66号),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  通知说,“自2010年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财税[2010]66号),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

  通知说,“自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

  这是继2008年国家调整石脑油消费税政策后,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再次做出的重大调整。

  “这次政策调整是为了公平用作烯烃等化工产品生产原料的燃料油和石脑油的消费税负担。”业内人士这样评价说。业内人士指出,这主要是比照2008年石脑油政策(财税[2008]19号)所做出的调整。对以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乙烯、芳烃化工产品实行消费税免(退)税政策,而对以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同类产品没有实行同样政策,会造成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之间税负不公。

  燃料油是原油提炼后的“渣油”,是原油经蒸馏而留下的黑色粘稠残余物,是比石脑油还差的油品。以燃料油为原料代替原油、石脑油等优质油品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属于典型的资源再利用,是节约石油资源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对成品油市场和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的有效补充。

  通知调整的是部分特殊用途的燃料油消费税政策,不是所有以燃料油为原料的生产企业都可以享受到这个政策。对此,通知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了限定,只有用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燃料油生产产品总产量50%(含50%)以上的企业,才能享受这个通知规定的免、返优惠政策。

  通知还强调,“燃料油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不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购进免税燃料油对外销售且未用作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原料的,应补征消费税。”

  乙烯和芳烃作为石油化工的“龙头”,是合成塑料、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医药、燃料、农药、化工新材料和日用化工的基本原料。我国目前主要以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用燃料油为原料生产此类产品是对乙烯、芳烃行业有益的补充。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将有利于这类企业生存并促进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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