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美国仍是西半球能源秩序的主导者,但中国在南美的能源利益有扩大之势,中拉石油合作正日益步入平稳上升期。
近年来,中国经济增长的“外溢效应”对拉美产生了较强的辐射力,特别是石油合作成为提升中拉关系的亮点。英国《金融时报》9月16日报道,近年来,中国在拉美的战略投资成倍增加,主要形式是中石化与巴西国家石油公司之间的“石油换贷款”协议,以及收购油田权益。国开行今年与委内瑞拉签署了200亿美元的贷款协议。今年3月,中海油以31亿美元收购了阿根廷的Bridas Energy。几个月后,中化集团又斥资30亿美元从挪威国家石油公司(Statoil)手里收购了巴西一个油田40%的权益。此外,中海油和中石化正在考虑出资70亿美元竞购巴西油气企业OGX的股权。
自1993年中国石油公司在秘鲁获得油田开发服务合同以来,中拉石油合作历经近十七年的累积发展,已进入平稳上升期,合作的“宽度”和“深度”得到不断拓展。尽管美国仍是西半球能源秩序的主导者,但中国在南美的能源利益有扩大之势。从合作的地缘格局看,目前中国与墨西哥、中美洲和加勒比的石油合作较少,而与南美洲的合作发展突飞猛进。由于拉美主要石油生产国的资源禀赋、供需结构、行业管制和技术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中国与拉美的石油合作国别差异较大,呈现不同的合作路径和模式。
自2005年以来,中国从南美进口原油占中国原油进口和南美原油出口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委内瑞拉、巴西、厄瓜多尔和哥伦比亚是中国当前在南美的重点原油进口国。根据2009年BP石油公司世界能源最新统计,2008年中国从南美进口原油1650万吨,分别占中国原油进口和南美原油出口的7.58%和6.39%。为实现原油进口来源多元化,从进口潜力看,基于对委内瑞拉和巴西已探明石油储量的判断,两国可成为中国可持续的原油进口对象国。
合作模式多样
中国石油公司以竞标、并购、参股等多种形式在秘鲁、厄瓜多尔、委内瑞拉、哥伦比亚等国获得不少油气区块勘探、开发权益。特别是2003年之后,由于部分拉美国家调整对外能源合作政策以及一些外国石油公司随之撤出,中国石油公司并购了一些油气区块资产,积极参股东道国国有石油公司主导的区块勘探、开发项目。尤其中国与委内瑞拉的上下游一体化合作使得产业内相互依赖得以固化,有助于合作风险的规避。
中国石油公司凭借技术优势,向拉美产油国提供了大量的工程技术服务。这些技术主要包括物探、钻井、修井、地面工程、环保评估以及发电及输变电站建设等。由于中国石油公司在技术和成本上的竞争力,技术服务合作不仅成为中拉能源合作的重要方式,而且也是中国石油公司融入拉美能源市场的可行渠道。近年来,秘鲁和厄瓜多尔是中拉技术服务合作的主要对象国,而巴西和墨西哥将是重要的合作潜在对象国。
中国持有充裕的外汇储备,融资服务已成为2009年推动中国与拉美油气合作的新举措,开创了中国的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联合进入拉美的新模式。例如,中国-委内瑞拉基金规模由60亿美元增至120亿美元,其中中方出资80亿美元;国家开发银行向巴西国家石油提供了100亿美元的贷款。中国与厄瓜多尔也签署了10亿美元的贷款协议,厄方将以提供原油供应的形式偿还这笔资金。
问题亟待化解
为开发近期发现的东南沿海盐下层油田,巴西积极在国际市场扩大融资、进口开发装备和引进技术服务等。未来一段时间,中国与巴西的石油合作地位将会得到大幅度提升,但是以下问题应值得关注。
首先,巴西油气产业开放相对有限,合作条件较为苛刻。尽管巴西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放了油气产业,1997-2007年,共组织了九次油田国际招标,但从2004年第七次招标后,外国石油公司陆续进入巴西。进入巴西的跨国能源企业主要有壳牌、英国石油公司和英国天然气集团公司、挪威海德鲁公司、美国谢夫隆、西班牙雷普索尔及葡萄牙能源公司等。近两年来,跨国能源企业参与了巴西近海油田的勘探,并拥有新发现油田的股份。这些油田主要位于桑托斯、坎普斯和埃斯皮利图三个东南沿海盆地,共21个勘探区块,其中西班牙雷普索尔公司参与了11个区块。英国天然气公司和葡萄牙能源公司公司分别持有图皮油田BM-S-11区块25%和10%的股份。英国天然气公司和西班牙雷普索尔公司分别拥有“卡里奥卡”新油田BM-S-9区块30%和25%的股份。
尽管上述一些跨国石油公司进入了巴西,但巴西国家石油公司仍居于主导地位。大多数外国石油公司难以直接获得许可证进行经营,而是通过参与巴西国家石油公司项目股份方能进入巴西的油气产业。外国石油公司在巴西的石油项目一般规模较小,产油量一般在5万桶左右。同时,巴西对石油生产征收的税收较高,外国石油公司还担心诸如勘探风险以及许可证授权期限较短等问题,这些因素已成为外国石油公司投资巴西的风险考量。
其次,巴西盐下层油田开发政策走向的不确定性不容忽视。2009年9月,卢拉政府向巴西国会提交了开采盐下层油田的新的政策框架,目前下议院已通过,但上议院仍在讨论。这些新政策内容包括:其一,引入“产品分成”合同模式。允许私人公司竞标勘探、开发深海油田;生产的石油属于巴西政府,而私人石油公司将获得一定量的石油或现金作为补偿。其二,成立“盐下层国家石油公司”。为加强深海盐下层油田管理,该公司将代表巴西政府负责确定外国投资者和签署“产量分成”合同,对参加区块竞标的财团拥有否决权。其三,强化巴西国家石油公司的主导地位。针对深海盐下层区块招标,巴西国家石油公司至少拥有30%的股权,此外,还可参加竞标过程,仍可获得一定股权。其四,设立石油“社会基金”。把政府石油收益纳入新设的国有石油“社会基金”,该基金优先考虑向扶贫、环保和科教领域投资。
巴西新发现71%的深海盐下层油田区块面积仍未招标,其余的29%盐下层区块已拍卖给私人公司。为消除外国石油投资者的不确定性,巴西政府一直强调,上述开发政策调整不适用已拍卖的深海油气区块。显而易见,这些政策调整的核心则是扩大政府对石油资源的控制权和收益分配比例,虽然开放政策的主旨未变,但外国石油公司的角色仅限于一些区块开发的参与者,并提供融资及油田开发装备和技术服务等。毫无疑问,巴西石油资源的主权意识增强和复杂的深海地质开发条件,是外国石油公司进入巴西不得不面对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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