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程,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可处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例的事故责任条款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以下六种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60% 至 100%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 二 )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 三 )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 四 )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五 )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 六 )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 )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 )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 )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30% 的罚款;
( 二 )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 的罚款;
( 三 )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 的罚款;
( 四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 的罚款。
--来源: 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