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全额返还消费税

   2011-03-18 新华网新华网

48

核心提示:  记者17日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

  记者17日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根据通知,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成品油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由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内部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从集团公司(总厂)内部购买;油(气)田企业在地质勘探、钻井作业和开采作业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不含运输)耗用。

  成品油市场分析师张斌分析认为,该政策是在高油价下对炼厂的一种变相补贴,旨在鼓励生产,将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促进炼厂加工的积极性。有助于在高油价下缓解可能出现的油荒局面。



       网站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图片来源于合作媒体和其他网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的目的在于发扬石化精神,秉持合作共赢理念,传递更多石油化工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