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资源税或提高“两桶油”利润恐受挤压

   2011-05-06 第一财经日报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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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据报道,近日一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称,未来油气资源税的改革力度
   据报道,近日一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称,未来油气资源税的改革力度将加大,煤炭资源税征收的力度则较业内预料的要小。业内专家表示,油气资源税改革对三大石油公司影响较大,并建议实行三税合一的精简高效模式;同时,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仅为暂时过渡,未来仍存变数。但记者并未从权威部门证实相关资源税将大幅上调的消息。

  据了解,财政部去年5月20日公布的《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宣布,新疆油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5%,资源税改革由此拉开序幕。当时,业内普遍认为,改革推广后的油气资源税税率或将大致相同。然而,最新修订的《条例》却将油气资源税税率定为5%~10%,力度较去年有了明显提高。

  分析人士称,如果按照10%的税率征收的话,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开采企业的利润将受到挤压。如按国际油价100美元、资源税率10%测算,则每吨原油的资源税高达500元。

  中海油内部人士也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中海油作为资源性企业难逃资源税影响,但上调幅度如此之高出乎意料。

  中国石油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董秀成对本报表示,石油、天然气资源税为“从价征收”模式,尽管是依据原油、天然气的价格变动征收,但不同油、气田的资源价格也不同,因此征收的资源税也不同。

  董秀成称,国内按照质量高低依次将石油分为四个等级:轻质原油、中质原油Ⅰ、中质原油Ⅱ,以及重质原油。此四类原油价格与国际市场上质量类似的原油价格挂钩,并每个月调整一次。油质越好,价格越高,缴纳的资源税也相应会高。

  董秀成表示,目前中国在资源方面的税费种类包含资源税、特别收益金以及矿产资源使用补偿税等,但征收实质目的相似,都是体现资源的稀缺性。不如将三者合并为一项税费,统称资源税。他指出,资源税和特别收益金皆为从价征收模式,但矿产资源使用补偿税为从量征收,因此不如统一为从价征收的资源税,并实行阶梯累进税率。

  但有专家指出,此种建议尽管更加合理和有效,却面临实施上的多种困难。由于资源税的征收主体是地方政府,特别收益金的征收主体是财政部,而矿产资源使用补偿税则是由国土资源部来征收。因此,不同税种对应的是不同政府部门的利益,在各方均不愿让利的情况下,三税合一很难实现。

  修订后的《条例》显示,未来煤炭资源税仍按从量定额征收,定额也只是小幅提高,从原先的每吨0.3元~5元提升为每吨0.3元~8元,这与业界原先的预期截然不同。

  中国煤炭运销协会副秘书长梁敦仕对记者称,就目前修订完成的煤炭资源税征收方案而言,无疑对煤炭企业是利好。

  然而,对日益升级的煤电矛盾而言,煤炭资源税的调整却未必是好消息。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专家告诉本报,相关部门早在2007年2月就已经将炼焦煤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8元,但此次《条例》中写明煤炭资源税按每吨0.3元~8元征收,并未称仅限炼焦煤;因此,如果《条例》正式推广实施,将提高电煤的资源税额度,从而增加相关企业的开采成本,进而推高电煤价格。

  煤炭资源税的影响可能远不止于此。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专家对本报称,我国的资源税改革已经启动,按照改革的逻辑,在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的征收方式改革后,应进一步扩大到煤矿和其他金属矿、非金属矿。而目前之所以没有这样操作,主要是受到当前高煤价和物价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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