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定价权绝对不能下放

   2011-06-13 检察日报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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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成品油定价权下放,打破垄断格局再说  近日,国家发改委体改司负责人在“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

    成品油定价权下放,打破垄断格局再说  

  近日,国家发改委体改司负责人在“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通气会上透露,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将在年内推出。根据发改委向国内主要油企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成品油调价间隔将从目前的22天缩短至10天,并有可能将成品油定价权下放给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石油巨头(6月12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

  记得2009年底,在由国家发改委召集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实施一周年研讨会上,中石油、中石化两大石油巨头就曾提出,国际油价在80至100美元时可由石油公司自主定价。对此,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国内成品油销售主要是两大石油公司,发改委不可能把成品油定价权交给企业,如果油价由企业说了算,老百姓的利益将无法得到维护(2009年12月8日《新京报》报道)。

  如今,言犹在耳,发改委的态度却变了———当时是石油公司提议成品油定价权下放,被发改委否决;现在倒变成发改委主动建议,再向石油公司征求意见了。

  发生这种改变的原因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确定的一点是,成品油销售被三大石油巨头垄断的格局,迄今没有任何实质性改变。在这种情况下,也难怪公众产生“发改委怕挨骂,要当甩手掌柜”的猜测。

  事实上,在当前的现实情况下,将成品油定价权下放给油企,于法于理都很难说通。

  《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这其中的(一)(二)(三)种情形,成品油都占。如果对它不实行政府定价,那政府定价留给谁?

  将成品油定价权下放给三大油企,意味着汽柴油的调价将由市场决定,实行市场调节价。何谓“市场调节价”?《价格法》第三条给出的定义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可见,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关键是,价格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其前提是有一个开放的、公平的、多元竞争的市场。然而,我们的现实情况却是,三大石油巨头垄断了石油勘探、开采、进口、炼制、销售的各个环节,谈何“市场竞争”?

  可见,在当前现实条件下,将成品油定价权下放给油企,是十分不妥的。不是说成品油定价权绝对不能下放,不能走市场化道路,但油价市场化必须先打破垄断格局。否则,下放成品油定价权只会助涨高油价,让垄断企业受益,让消费者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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